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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刚律师
张刚律师
山东-济南
主任律师

某某房产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2020-06-15|人阅读

某某诉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诉讼(2017)行初字第某某号一案,我受该行政诉讼第三人某某的委托,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的委派。现就该案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某某没有资格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我们目前居住的某某小区某某室的房产证。济南某某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是原来的济南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于2009年9月通过改企转制,与上海绿地集团共同组建的股份制企业。原来的济南市房地产开发公司已经不存在了,现在济南某某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无权代表原来的济南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和某某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他们现在签订的所谓房屋拆迁安置协议无效。某某目前既不是涉案房屋的所有人也不是涉案房屋的共有人。山东省高级法院(2016)鲁民监字第某某号民事判决也没有直接将涉案房屋判决给某某,某某目前对涉案房屋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某某怎么能够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我们目前居住的某某小区某某室的房产证呢?到目前为止,我们才是某某小区某某室房屋的真正和唯一的所有人。所以,某某不具备行政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法院应该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或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某某和某某对于目前居住的某某小区某某室的房产完全是合理合法取得的,完全符合当时国家和济南市的拆迁安置政策。以后又经过了1999年的房改,我们完全符合房改政策,用他们夫妻两个的工龄购买了某某小区某某室的房产,于2002年国家给他们颁发了济房权证 历字第某某房屋产权证.如果他们不符合拆迁政策、如果他们申报不实、怎么能够通过这么多的严格审查而最后能够拿到房产证呢?只能说明他们的房产证取得没有任何的瑕疵。所以,某某的房屋产权是受国家宪法法律保护的。不是任何人想撤销就能撤销的。

而本案中原告根本不缺住房,现在一个人住着四室一厅的大房子。享受的离休金很高,早就属于中产阶级家庭。涉案房屋给不给她,对她的生活没有什么影响。而其子女生活条件和居住的也都非常好。

而第三人某某则截然不同,他们俩人工资加起来只能维持基本生活,属于低收入家庭。某某靠修自行车来维持生活,贴补家用。而他们现在所居住的某某室是他们老两口安身立命的唯一一套住房。如果剥夺了他们的房产权,他们只能到外面租房居住,每月租金就是一笔很大的开销。他们的生活将会更加拮据。请求法院从维护社会的稳定,让人人安居乐业的法制原则出发,慎重考虑案件的处理结果和造成的社会影响。

综合以上事实,某某没有资格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不具备行政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法院应该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或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代理律师:张刚 最后法院支持了我方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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