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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刚律师
张刚律师
山东-济南
主任律师

某某知识产权案件

知识产权2020-06-15|人阅读

接受某某有限公司的委托,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的委派。现就某某有限公司起诉我们侵犯其商业秘密纠纷一案,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告没有任何理由起诉我们,原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是我们侵犯了他们所谓的商业秘密。原告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是我们侵犯了他们的所谓商业秘密的情况下,无端的起诉我们。我们要求原告赔偿我们诉讼造成的所有损失。

二、而本案中从原告提交的证据来看,也只能算是业务经验,属于公共知晓的商业经验。无论从互联网还是从传统媒体上都是可以随处找到的内容,是属于很普通的经验,根本无“秘密”可言。绝对不能被认为是商业秘密。如果都像原告一样都把经验理解为商业秘密,不允许其他公司涉足。如果都像原告一样向法院起诉,都滥用诉权,那么正常的经营秩序将遭到破坏。

原告所谓的商业经验应该属于自由信息,这些信息已经进入了公共领域。所有这些公司永远不能再对该商业秘密要求拥有所有权。

试问原告所谓的商业秘密的“秘密点”在那里。原告所诉受到所谓侵害的经营信息根本不是法律上认可的商业秘密。原告起诉请求中认为受到侵害的商业秘密根本不存在。

三、因为我们公司有规定,凡是学员对培训不满意,我们就可以退款。我方对原告的退款行为属于正常的公司经营策略,绝对不能就此认为我们认可所谓的侵权。我们在原告方逼迫和利诱的情况下,无奈向原告方写了一封信。但是我们写信的目的完全的为了缓和与原告的关系,原告方当时也承诺只要写信,以后就不再找我们的麻烦。没有想到原告方认为我们软弱可欺,便出尔反尔再次起诉我们。

四、由于原告的捣乱破坏。使得培训课程刚刚开始就无法进行下去。参加会议人员集体要求退款,使我们遭受了重大的损失。在此我们要求原告赔偿我们的损失。

原告在起诉中要求我们赔偿其30万元有什么事实和法律依据?我们在该案件中遭受了巨大的损失,全部培训人员的培训费全部退还,然而原告在起诉中却狮子大开口,要我们赔偿其30万元。原告将自己的没有任何商业秘密可言的所谓业务经验拿来起诉我们。这明显属于恶意诉讼。我们要求法院依法驳回其明显不合理的要求,还我们公理和正义。代理律师:张刚 最后法院支持了我方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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