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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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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
主任律师

某某运输合同一案

损害赔偿2020-09-10|人阅读

接受某某的委托,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的指派,现在就山东省某某机械公司诉我运输合同一案,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原告出具的运输合同没有原告公司的公章,也就是这份合同是我方和某某个人所签订的合同。原告单位无权起诉我们,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原被告的运输合同,我方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要说该合同违约也只有原告违约,我们按照合同规定将货物运抵湖南某某市,是原告要求我们将货物拉走,我们将货物拉回运费损失巨大。此运输合同的违约责任完全是原告。原告明显属于恶意诉讼。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百零四条规定:“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没有告诉我们收货人没有交清货款的情况,盲目让我们将货物运输到湖南,我们按照合同将货物拉到目的地后,又通知我们将货物拉走。出尔反尔,让我们蒙受重大的运费等等损失,原告应该承担给我们造成的所有损失。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五条规定: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在原告不支付我们运费等费用的情况下,我们无奈将货物留置,问题解决以后,我们将货物及时的放行。我们对货物的处理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综上,请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赔偿我们所有损失。最后法院完全支持了我方观点,原告无奈撤诉。我方完全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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