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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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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
主任律师

王某与陈某某房屋买卖合同仲裁一案

仲裁2011-12-27|人阅读
王某与陈某某房屋买卖合同仲裁一案王某与陈某某于2011年8月10日在济南某房屋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王某购买陈某某108平米住房一套,房屋价格116万元,王某交付定金1万元和8千元中介费,剩余合同约定的4万元定金和3600元中介费王某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并向济南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我接受了房屋中介方的聘请,作为代理律师出庭,经过详细的调查取证,庭前周密的准备,仲裁开庭时据理力争。提出以下答辩意见:我方认为,我公司已经完全履行了中介义务,房屋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并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我们收取中介费属于理所当然的合理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本案房屋买卖合同已经有效成立,不管将来合同是否完全履行,我们的中介费没有任何理由退回。根据合同法该条规定,居间人只要促成合同成立,委托人就要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居间人必须等合同完全履行以后才能得到中介费。如果都象申请人那样,以不履行合同为理由,而要求退回中介费的话,我们的市场秩序和交易安全将无法保障。 最终,仲裁庭采纳了我们的意见,申请人撤回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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