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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垂军律师
王垂军律师
浙江-杭州
主办律师

离婚纠纷:夫妻一方婚前贷款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作如何处理

离婚2012-09-17|人阅读

在离婚诉讼案件中,对于夫妻一方婚前签订购房的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并以个人名义办理按揭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产登记在签订购房合同一方的名下,双方离婚时如何分割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较大的争议和分歧,判决结果也是各有不同。但随着20118月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的出台和施行,这类问题处理将有了一个明确、统一的规定。下例离婚财产纠纷案例是一起成功代理解决此类离婚财产纠纷的经典案例。

案情简介:(出于保护当事人的隐私考虑,文中当事人姓名省去)

陈某,男,19745月出生,杭州人,李某,女,19807月出生,杭州人。在2002年底两人经人介绍认识建立恋爱关系,在20038月份出于结婚考虑,陈某在父母的资助下出资20万元,并通过银行按揭贷款30万元购买了位于江干区采荷小区一套两室一厅的房子,10月份两人登记结婚,并住进该房屋,以双方的共同收入来偿还该房屋贷款,11月份初该套房产证办出产权登记在男方陈某名下。婚后双方在2005年生育一儿子。在2009年陈某从原单位离职于四季青做服装生意,因赚到钱,在2009年提前还清银行贷款。后因陈某生意应酬不断,没有时间顾家庭,加之李某经常怀疑陈某在外与其他女人有染,为此两人经常争吵不断,后双方父母介入协调,结果非但未调和成功,反而引起双方父母两家人的争吵而使双方分歧更大,期间,两人经常分居。双方婚姻关系名存实亡,至20123月,女方起诉离婚,男方委托代理应诉,双方在上述房产的分割上起争议,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经过开庭前充分详细的准备,向法庭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结合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的规定发表了充分的代理意见。

本案代理意见(简要):

1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之可能,依法应判处离婚。

2、本案位于采荷小区的争议房产应判决归被告陈某所有。

案件审理结果:

后在结合法律规定发表详细充分的代理意见下一力促成双方达成诉讼调解。

民事调解书(简要):房产归被告(即男方)所有,由被告陈某一次性补偿支付给原告李某(即女方)婚后偿还贷款的部分及房产增值部分的折价款合计人民币54万元,儿子归女方原告抚养,男方每月承担抚养费1000元等。

本案通过代理帮被告陈某顺利取得房屋所有权,实现诉讼的预期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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