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案例为李海军律师代理的真实案例,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对文中部分当事人姓名作了处理)刑事控告书
控告人李xx,女,1987年2月生,吉安市人,住吉州区曲濑乡。
控告人王XX,男,1962年8月13日出生,吉安市人,住吉州区。
被控告人谢XX,女,约40岁,吉安市人,住吉州区圣恩堂。
请求事项:
一、追究被控告人谢XX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二、责令被控告人赔偿控告人因此遭受的各项损失。
事实与理由:
控告人王XX和被控告人谢XX均系吉州区XX市场的业主,两家摊位相邻,都经营鸡鸭狗之类的生意。被控告人在市场一贯欺行霸市、寻衅滋事、行凶伤人,很多业主都视其为流氓泼妇。控告人近年也多次遭到被控告人的伤害。
2000年下半年左右,控告人王XX从外面运了五、六袋小狗到市场,被控告人谢XX见状,无故抢走控告人的狗,且用木棍、凳子对控告人王XX及妻子大打出手,打得控告人王XX头破血流,头上缝了十几针,控告人王XX的妻子也严重受伤。报案后,二街派出所进行了调查,责令被控告人赔偿了控告人王XX300元。
2004年5月左右,被控告人谢XX因摊位调换之事,又对控告人王XX及妻子大打出手,用木棍、砖头打得控告人王XX和妻子头破血流。事后经二街派出所戴警官承办理,被控告人赔偿控告人王XX及妻子350元。控告人王XX及妻子受伤严重,需休息治疗,因此一个多月没有做生意。
2006年5月9日下午,一位顾客先到被控告人的摊位,因被控告人的鸭子卖5。5元一斤,顾客不中意,又走到控告人的摊位旁,控告人和该顾客有点熟,就准备便宜2角钱,以5。3元一斤的价格将鸭子卖给顾客,被控告人见状,就说她的鸭子卖5元一斤,但顾客说5元一斤也不买她的。被控告人谢XX就冲过来缴掉控告人的秤丢掉,并跳到控告人的摊位,将在控告人王XX做事的雇工李xx拖出摊位,对控告人李xx拳打脚踢,打了很久,周围的业主看不惯被控告人欺行霸市、欺凌他人的行为,就上前将被控告人拖开了。此后,被控告人一直破口大骂,声称要把控告人李xx打死,随后用铁锹暴打控告人李xx的背上和其实部位。一位法院干部在市场买菜,见状上前制止被控告人,对被控告人进行喝斥,周围的业主都指责被控告人欺人太甚。有人还报了110。
经法医鉴定:控告人李xx脸部、背部、腿部、腕部、头部、耳朵等多处软组织损伤,右耳鼓膜穿孔,属轻伤乙级。
综上所述,被控告人一贯欺行霸市、寻衅滋事,多次故意伤害控告人王XX及家人,此次又在众目睽睽之下暴打控告人李xx,将控告人李xx打成轻伤乙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属故意伤害他人的犯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控告人强烈请求司法机关追究被控告人犯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对其依法严惩。
此致
吉州区公安分局
控告人:李xx、王XX
二00六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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