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大意致使幼儿死亡,二审法院采纳李海军律师代理意见改判
(以下案例为李海军律师代理的真实案例,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对文中部分当事人姓名作了处理)提示:原告之女在幼儿园出现呕吐,幼儿园处理行为比较大意,一审法院判决幼儿园承担轻微责任,原告委托李海军律师代理二审,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李海军律师代理意见,改判幼儿园承担主要责任。附: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周XX(一审原告),男,39岁,汉族,农民,住永新县沙市镇张南村。上诉人周XX(一审原告),女,31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上诉人XX中心小学。上诉人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永新县人民法院(2005)永民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特依法上诉。上诉人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判令被上诉人全部赔偿上诉人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等67445.18元,平安保险理赔偿款6000元,赔偿上诉人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周树人的家长在事发当天晚上便发现周树人出现严重呕吐状况下,却没有及时将其送到医院进行检查治疗,并在第二天上午该生病加重的情况下,也没有当即立断送往医院治疗”,这一认定是与事实不符的,是错误认定。事发当晚周树人只是有点呕吐,没有哭闹,并非判决书所认定的“严重呕吐”,该认定也没有任何根据。当时家长一直不知道周树人在校摔伤头部,周树人头部没有外伤,家长误以为吃多了水果冻引起不舒服,这样的呕吐是可以观察的。第二天,家长带周树人去汤小勇诊所诊疗时,才从周冬华口中获悉周树人在校跌倒,但周冬华并没有说周树人摔到头部。当日下午,家人送周树人至县医院诊治。从上述过程来看,家长并没有过错,其行为、措施都符合常理,送诊也是及时的。二、一审判决没有分清主次、没有正确判断本案的因果关系。被上诉人作为一所小学,开设幼儿班、学前班是否合法,至今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其对学前班幼儿的管理,不但要遵守小学管理法规政策,同时应遵守幼儿园、学前班幼管理法规。学生在校期间全程应有老师管护,课外休息时间不该无人管护,周树人在底楼上课,作为一个学前幼儿,独自上楼梯应有老师看护提醒。被上诉人在周树人上下楼梯时未有老师看护提醒,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被上诉人在周树人摔伤后没有及时送往医院诊断作相应的CT检查,仅凭眼观误认为周树人伤势不要紧,该过错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被上诉人在周树人摔伤后,竟然一直隐瞒事实不告诉家长,导致家长不明情况,发现周树人不舒服也联想不到是摔伤引起的。可以说,被上诉人不告知的行为,至少是一种间接故意,该过错是导致周树人死亡的最主要原因。综上,周树人的死亡是被上诉人的上述过错直接造成的,上诉人误以为周树人多食果冻引起不舒服是符合常理的,并没有过错,而且上诉人的误会也是被上诉人的过错造成的。如果被上诉人履行了告知义务,上诉人当时知道周树人摔伤引起不舒服,是肯定会及时送往医院诊治的,也就不会发生死亡事故了。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负主要责任,是没有正确把握因果关系的判断,从而作出荒唐的判决。三、上诉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应获支持。上诉人痛失唯一的爱子,心中无比悲痛,精神损失是巨大的,现上诉人只提4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完全是一种豁达宽容的态度。根据民法通则和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上诉人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不应驳回,而应全部支持。基于上述理由,上诉人恳请二审法院明镜高悬,依法作出公正判决。此致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二00五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