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孙华平律师
孙华平律师
广东-广州
主办律师

是民间借贷还是装修款,代理词辨法析理

银行2019-03-07|人阅读

代 理 词

审判长:

本律师接受原告温XX的委托,就其与被告龙XX,林XX,龙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过庭前了解事实情况,又参加了本案的开庭审理,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1、双方形成借贷关系,原告于2015年4月27日向被告转账20万元整,有转帐记录为证, 借贷关系客观真实。双方之间虽有亲戚关系,但原告没有无偿将该笔巨款赠与被告的可能,也没有其他的买卖关系或投资关系,有借应有还,权利义务关系对等,作为原告已完成基本的举证义务。

2、被告以装修款予以抗辩,被告负有严格的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被告应对两方面的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一是证明被告曾为原告提供过装修服务,但从本案庭审调查情况看,被告所装修的两套房屋即玉树新村10栋602房和6栋503房均不属原告所有。二是被告应证明在借款前、或借款时双方曾就借款抵顶装修款达成过合意。被告起码应提供相应的装修欠条、结算书等证实其主张,但被告非但没有相应装修证据,连起码的装修合同都无法提供,显然未尽到自己的举证责任,对其主张应不予采信。

对于被告作为接受借款一方对自己的举证责任应达到何种程度、什么标准,原告认为,被告不是简单提出双方曾有委托装修的关系就完成了举证责任并以此作为抗辩的依据。正是因为双方是亲戚关系,出于对被告的信任,所以在借款时没有让被告出具欠条;也正是因为亲戚关系,双方之前有各种往来包括委托装修的关系都是非常正常的现象,但有过装修不表示就形成其他债务关系,被告对此还有严格的举证证明责任。

3、双方的微信记录显示贷款的来源,证实双方形成借贷关系。

原告提供的双方之间的微信语音记录证明是双方共同向银行贷款,不是装修款。只是被告信用不足,没有银行流水,便借助原告向银行贷款时一起贷款,本来是原告好心帮忙,为被告提供方便,以解其向娘家父亲买房的燃眉之急,原告的弟弟温X洪也是借原告的名义共同向银行贷款,银行流水显示三人共同向银行贷款,各自起码要向银行还足每月应还的款项,现在被告还款困难就找其他理由赖账严重违背诚信原则。

4、除转账凭证外,被告在原告的催促下有不间断的还款行为也表明双方之间是借贷关系。被告向原告借款划帐的时间为2015年4月27日,到2017年1月18日包括本金和利息共还款34414元。因为是从原告帐上划出,即是向原告的借款,被告辩解是在原告资金紧张时应原告的要求代原告还的利息,这是非常荒唐、不合情理的。原告虽不是大富大贵,但每月工资加租金收入也不下数万元,不可能存在资金紧张到需要被告来还这一点点的所谓利息。如果原告还欠被告装修款,按被告的说法追了5、6年都没收到,被告收到本案20万元后,必定是落袋为安,暗自庆幸才对,不可能在原告的催促下还为原告偿还利息,事实说明这本就是他自己的借款。

二、装修款已结清,之前的装修也与本案无关,双方无就借款抵顶装修达成过合意,两者属不同法律关系,被告可就装修承揽关系另案诉讼。

1、如前所述,从主体上来看,被告是为案外第三人装修,不是为原告装修。双方也从未就此达成一致意见,显然是被告借助款项已收到之实际情况,在我方催促还款时,被告为达到赖账的目的,就拿装修说事,找不还款的借口,以达到不还钱的目的。

2、从常理上来说,5、6年前的装修,被告要追早就追了。原告在庭审调查时提供的证据显示不存在资金紧张,按进度支付装修款完全没有任何问题。而按被告的资信能力,不可能垫资数十万元为别人装修。

3、装修之前,双方即使不签订书面的装修合同,但对装修的标准,价款的支付,装修总价,一定有一个明确的约定,但是被告除了说原告欠其装修款,其他就举不出任何证据。甚至在前后两次开庭时出现矛盾重重的说法,例如,6月14日第一次开庭,第三被告林燕X就向法庭表示还未曾收到过装修款;6月20日第二次开庭第一被告龙顺X却又表示收到了十几万。而对于到底还应欠其多少装修款,被告则既无证据,也说不出个中缘由。

4、双方微信记录显示原告已给足装修款。在提到装修的时候,原告已正面直接解释清楚:11、12年的装修,事前已约定是包死价,一间14万,2间共28万,另加上家具3万,原告一共给了31万。而对此陈述,被告从未在微信中表示否认,若被告不曾收到这笔钱,其势必会有完全不同的激烈反映。这也符合农村的装修习惯,都是事先讲好一个总价,每一个工序材料都按进度预先支付,被告才开始施工。原告提供自己的支付记录,也提供了村内另外一家即被告堂姐的装修记录,均是如此按进度支付,可相互印证。

5、从微信记录的语气上来看,原告在追被告按期还款的时候,语气非常不客气,措辞非常之严厉,如“后果自负!”等。如果原告还欠装修款的话,绝对不可能出现这种情况。在被告拿装修说事的时候,原告都是非常愤怒的反驳回去,并将被告臭骂回去,斥其无赖、没良心,更谈不上双方之前就借款抵装修问题达成过合意。

三、针对双方的说法及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根据证据规则中高度盖然性原则合理判断并采纳原告的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二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第七十三条: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根据前述分析,本案中原告的陈述更符合日常生活常理,相反被告的说法前后矛盾,与日常经验法则相悖。原告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大于被告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因此应当采信原告的证据,支持原告的诉求。

四、原、被告与金融机构的借贷关系与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属不同的法律关系。

在与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河支行的借贷关系中,原告确是借款主体,被告龙X潮是担保人。但原告将其中20万元整划给被告,原、被告之间已形成借贷关系。被告称“没有借款人向保证人主张债权的法律依据”是站不住脚的,因为这两者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在被告不向原告还款时,原告就不得不向金融机构偿还全部的借款本金和利息,不然个人征信状况就会受到严重影响。而原、被告之间不存在赠与、投资、买卖等其他法律关系,也不存在还欠装修款问题,被告就必须无条件还款。

五、借款时,被告称只是急需买房而要借20万周转,两三个月就可以归还,但过了半年仍没有还款的迹象,在原告催促的情况下,被告提出暂代原告还银行的月供,以缓解燃眉之急,原告虽不同意,但既然被告愿先支付部分,总比一直拖欠强,迫于无奈只有任由被告偿还部分银行欠款。但在被告不间断支付几期又拒不支付的情况下,原告可以要求被告提前偿还全部欠款。况被告在庭上已明确不想归还全部欠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另参照该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因被告已用自己的行为表明预期违约,不承担给付义务,原告可以要求提前支付。  

六、债务发生在第一、第三被告两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承担。

首先,被告在借款时就表明是要向第三被告的娘家父亲借款买房,以免错过购房时机,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所需。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况且本案也不存在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的情况,也不存在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的情况。根据法律、司法解释及适用司法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的现行相关规定,也应由夫妻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综上,原先与被告之间形成借款关系,被告抗辩不成立,应承担还款责任。以上意见,请人民法院慎重考虑,支持原告的诉请,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原告 代理律师:

二O一七年六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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