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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童状告亲生父 法官调解释亲情

离婚2011-04-03|人阅读

编辑:许静

在“六一”儿童节即将来临之际,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保护了儿童的利益,化解了父女之间的对立情绪。

2002年3月,因父母离婚,法院判决小玉(化名)随母亲生活,她的父亲钟某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70元。随着近年来社会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原有的子女抚养费标准已无法满足小玉的生活及教育需求,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小玉一纸诉状将父亲告上法庭。

2008年5月20日沭阳法院受理此案后,立即通知被告钟某进行调解,5月22日上午,双方当事人到达法庭,钟某认为既然法院已经判决,就不应该再要求增加费用。承办法官从父女亲情的角度,结合当前抗震救灾中体现出的中华民族携手互助血肉情深,对钟某进行说服教育,并向他作法律释明: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然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经过法官近三个小时的调解,结合当地生活水平与近一年来社会基本消费品价格明显上涨,双方达成协议,钟某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小玉独立生活之日止,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130元。避免了对儿童身心的伤害,挽回了濒临破裂的父女亲情。

文章出处:马厂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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