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陈火明律师
陈火明律师
广东-珠海
主办律师

特大诈骗犯,为何获缓刑?

其他2010-04-15|人阅读

特大诈骗犯,为何获缓刑?一、基本案情:

珠海市XX区检察院以珠X检公诉[200X]XXX号指控被告人:阮XX,(男,196622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广东佛山人)。被告人:李XX,(男,1965814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广东广州人)。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务人民币二百四十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诈骗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XXX11时许,被告人阮XX、李XX经密谋后,分别从广州和番寓来到珠海海国际大酒店,虚构事实,以帮助受害人崔某夫妇以0.801的汇率兑换港币的方

法,诈骗崔某夫妇人民币240万元,得手后,二人携赃款乘出阻车逃离珠海,在番寓某按摩房分赃,被告人李某分得人民币50万元,属从犯。

二、本案律师受案及公、检、法办案情况:

本案律师受被告人李XX之父委托,在公安侦查阶段介入,对本案案情有比较全面的了解,公安机关侦查的情况与检察院起诉的事实没有什么出入,在本案中,律师在案件基本事实方面以无文章可做。而且,根据我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务数额特别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出罚金或没收财产。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务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所诈骗的赃款都应依法追回还给受害人。

由以上案情和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被告人李XX虽然是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处罚的量刑幅度应在10年以上到无期徒刑之间,再怎么从轻处罚,都不应该少于10年有期徒刑。而根据我国刑法对缓刑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律师判断,本案如果完全严格适用法律,是不可能适用缓刑的,但是,本律师经多次会见被告人本人,被告人本人及家属都希望被告人能尽快出来,强烈要求缓刑,这确实让律师感觉为难,但律师对紧个案件进行反复思考,律师感觉只要把握好机会,尽力而为,判缓刑也许可能。

关键的切入点应从受害人急于追回赃款去做文章,在公安及检察阶段,办案人员在想尽办法追缴赃款,但被告人已将赃款挥霍一空,受害人家属条件较好,有条件代被告人退赔所分赃款,但是,就算在公安和检察阶段退赔赃款,到法院审判时,法官肯定判处被告人的刑期也不会低于10年,所以,律师建议,家属退赔赃款到法院审判时办理比较有利。果然,本案经法院审理后,受害人追赃款很努力,法官为之感动,并想尽量减轻受害人的损失,反复做律师和被告人家属的工作,要求被告人家属为被告人退赔赃款,在此,律师及家属提出了要求:退款可以想办法,但要求判被告人缓刑。这时,法官反而为难了,不判缓刑,被害人的钱追不回,判缓刑的话又有突破法律规定的嫌疑,本案经过很长时间的反复研究,合议庭最终同意判被告人缓刑,被告人家属为了稳妥起见,同意将赃款50万元存入银行,只要法院判被告人缓刑,就马上转交受害人,如果,判决结果不是缓刑,该款被告人家属还可不交该款。

在等待判决结果的过程中,果然又有新的情况出现,合议庭在研究判决被告人缓刑的批复时,法院主管刑事审判的领导不批准,认为这是超出法官在量刑时的自由裁量范围,本案是不可以判缓刑的。最后,审判法官无耐,再做律师和被告人家属工作,要求退赔一部分赃款,可以给被告人判6-8年实刑,律师经求被告人本人意见及被告人家属意见后,还是向法官坚持了不判缓刑不退赔的意见,本案法官陷入两难:一方面是法律的严格规定必需遵守,一方面是有利于受害人和被告人的有利于社会安定和谐的判决结果难于实现,合议庭法官将该案提交审判委员会,在经过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后,从兼顾法律规定和社会效益的角度考虑,本案破例判处被告人李XX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主犯被告人阮XX因拒不退赃,判处有期徒刑18年。判决当天,被告人李XX出狱。

三、律师感言:

世之事有难易呼?为之则难者亦易矣,不为则易者亦难也。通过办理本案,本律师对此话有充分的感触,只要努力争取,只要抓住机会,什么奇迹都有可能发生…….

广东运胜律师事务所:陈火明律师

2008-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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