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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海滨律师
陈海滨律师
浙江-绍兴
主办律师

杨某某劳动争议竞业限制案

劳动争议2014-04-15|人阅读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杨某某,男,略

被上诉人:绍兴某纺织有限公司,略

上诉人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3)绍越民初字第某号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

上诉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对竞业限制条款的理解错误,认定事实不清。

原审判决认为,“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的义务与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在性质上应属于同时履行义务,劳动者并不享有后履行抗辩权,补偿金数额约定与否并不构成劳动者是否应当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之先决条件。”

这个说法显然是违背法律的客观规定的,属于对抗辩权的人为主观臆断。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3条明确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可见,劳动者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应以获得相应补偿为前提,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是劳动者履行该义务的对价,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同样也是劳动者履行该义务的先决条件。其理论基础在于,虽然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有忠诚义务,但竞业限制协议的设定限制了劳动者的就业权,影响到劳动者的生存权,因此这样的限制应当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仅要求劳动者竞业限制而不支付任何补偿的做法超出了这一合理的范围。

因此,上诉人认为,经济补偿金的约定与支付是竞业限制条款的生效要件。一审判决对于“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的义务与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在性质上属于同时履行义务”的认定,属于天马行空式的认定,并未充分阐述认定的理由与根源,也忽视了法律的相关规定,难以令人信服。

原审判决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提出原审原被告双方之间的竞业限制条款仍然有效的说法,显然也是错误的,从根本上违反了民法公平原则。就竞业限制而言,其实施是以限制劳动者的自主择业为代价来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用人单位作为竞业限制的受益方,应当从其已经获得或者将要获得的利益中支付一部分给劳动者,作为对劳动者在受到就业限制后所减少的预期收益的弥补,这是民法公平原则在竞业限制中的体现。因此,竞业限制必须约定支付给受限制的劳动者合理的经济补偿金。这也是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缘由所在。

因此,就本案来看,该竞业限制条款显然对上诉人不具有约束力。原审判决认定错误。

同时,从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款看,竞业限制补偿金的设定与劳动者违约金的设定是对等的。用人单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是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前提。接受竞业限制是劳动者的义务,但劳动者如果不能发挥他的专长、从事他的专业,则对劳动者来说是对他利益的减损,而竞业限制补偿金便是对劳动者利益损失的补偿。因此,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是用人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在约定竞业限制同时,必须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没有约定的,劳动者自然也无须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承担违约金。

综上,本案合同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对上诉人不具有约束力,上诉人的行为并未违反相关约定,自然也不应当承担所谓的违约金赔偿义务。

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为此,浙江省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十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但未同时约定经济补偿,或者约定经济补偿的数额明显过低、不足以维持劳动者在当地的最低生活标准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情形,该竞业限制条款无效。

第四十一条第四项同时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拘束力。由此可知,连没有按约支付补偿金,条款就不具有拘束力,那么,用人单位完全无视并排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竞业限制条款中甚至连补偿两字提都未提的,条款对劳动者而言更不具有拘束力。

浙江省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是对我国劳动立法的有效补充,对浙江省内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判案,确保司法统一,起到积极作用,也有利于避免因规定不统一而造成同案不同判,严重影响司法权威的负面影响。

一审法院却无视劳动合同法及浙江省高院的相关法律文件规定,利用了竞业限制领域立法存在的不足与漏洞,利用了不同省份对于竞业限制略有差异的地方性立法思维与理念,运用司法武器,创造性的构造了同时履行义务等概念,确从根本上忽视了劳动者生存权受到限制与压迫的现实,属于适用法律不当。

综上,本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上诉,望能依法改判。

此致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二0一四年一月二日

备注:本案系一起成功案例。公司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我方胜诉;公司起诉,一审胜诉;我方上诉,二审撤销原判,驳回公司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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