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状
原告:长沙市XX建筑器材租赁部,详细信息略
代理人:朱丹,湖南天恒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详细信息略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建筑器材租赁租金45894元,滞纳金180784元,油漆费700元,洗油费3847元,缺螺杆帽赔偿费1553元,缺扣件赔偿20770.8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一切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07年5月7日,原被告签订《建筑器材租赁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钢架管与扣件,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租期每满三十日结付一次租金,逾期承租方未结付租金,出租方按按实际逾期时间加收滞纳金(日率3‰)。如果承租方丢失租用器材,按合同规定的成本价(扣件每套3.8元)进行赔付。
合同签订以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钢架管和扣件,但被告在陆续支付了133000元后,尚余45894不再支付。另,被告遗失原告5466套,亦未对此进行赔偿。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被迫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公正判决。
此致
长沙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长沙市XX建筑器材租赁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