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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丹律师
朱丹律师
湖南-长沙
主办律师

一份校园侵权案起诉状

其他2010-11-25|人阅读

起 诉 状

原告:谢某某,女,汉族,2002年5月12日出生,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某某大学某某村西苑某号。法定代理人:谢某,男,汉族,1960年1月25日出生,系原告之父,住所地同上。

委托代理人:朱丹,湖南天恒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岳麓区某某小学,法定代表人:杨某某。住所地:岳麓区:咸嘉湖路某某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在省级报纸媒体上刊登道歉声明;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人民币一元;

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被告三年级七班的寄宿制小学生。2010年9月16日下午,原告和同班同学谢某某、田某去被告的图书馆内借书。由于原告年幼,不懂得借书的流程,误拿了一张借书卡,被告图书馆的工作人员刘某某老师竟然对原告连续三次施以殴打。由于原告年幼,又属于在校寄宿,当时并没有将该情况告诉家长。

直到2010年10月2日,原告因国庆节放假回家,家长发现孩子言行异常,在翻看了孩子的日记后才发现上述情况。遂找被告理论。但被告拒绝正式作出道歉与赔偿。

原告认为:被告老师对原告实施的是连续性的打击,已经超出了体罚的范畴,而属于故意殴打。虽然没有给原告的身体造成特别严重的伤害,但是给被告心灵带来的创伤却是无可估量的。

原告系年方八岁之幼儿,正处于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塑造人格个性发展的关键时期。作为一个小学生,由于一点点无心之失,竟然遭到原本应该教育和保护原告的老师的殴打。对于原告幼小的心灵来讲,无疑是遭到了强烈的冲击和扭曲。事实上,原告在家已经出现了言行异常的情形,令家长万分焦急。原告父母老年得女,在得知女儿在校遭受如此待遇后心痛万分,特别是原告母亲,终日以泪洗面,美满宁静的家庭氛围荡然无存。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只得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公断,判如所请。

此致,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时间:

另注:该案已经审理完毕,经调解,被告向原告不公开的赔礼道歉,另外支付原告精神损失费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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