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朱丹律师
朱丹律师
湖南-长沙
主办律师

一份医疗美容侵权案件的代理词

其他2011-03-09|人阅读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庭:

受李XX女士委托,湖南天恒健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本案原告代理人,就本案事实和法律问题发表代理意见。我认为,被告在本次手术过程中存在以下三方面的过错:

1、被告对原告病情有虚假陈述,并诱导原告进行植皮手术。

被告对原告的诊断为:增生性疤痕(见《皮肤移植术术前告知暨知情同意书》)。查相关医学资料,所谓“增生性疤痕”, 又称疤痕瘤,是由纤维结缔组织过度增生引起的疤痕疙瘩隆起,皮表呈瘤状增生,表面光滑,颜色红润而发亮,常发现有扩张的毛细血管。皮肤损害自边缘向外伸出,蟹脚形变。

而从被告处保留的原告术前照片可以看出,受术位置的皮肤光滑,颜色已经和周围皮肤趋于同一,并不存在疤痕疙瘩隆起的问题,不属于疤痕增生。

经请教专家,像原告的这种情况,已经属于恢复得很好的疤痕了,即使被告手术成功,也不可能比术前效果更好。并且,采取手术切除常易复发,并可在原位长出更大的疤痕疙瘩。一般应采用冷冻治疗,或皮质类固醇寄宿混悬液做损害内注射。(见人民卫生出版社1982年版《皮肤病学》第172面。)

被告作为专业的医疗美容机构,理应对手术后果进行合理预期,并推荐损害较小的治疗方法。但遗憾的是,被告没有如实告知,反而诱导原告采用费用高昂的植皮手术。

2、被告切皮厚度不符合医疗常规,导致手术失败。

在被告的《手术记录》中可以看到如下记载:取左大腿内侧全厚皮片4*5cm大小,除此之外,再无关于手术切皮厚度的记录。

经查相关医学材料,植皮手术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切皮的厚度,通常厚度越大,植皮越难以存活。全厚皮片包括皮肤的全层,耐磨性好,适用于手掌、足底和面颈部创面修复。而原告疤痕在于左脚脚踝,属于关节功能部位,一般应采用中厚皮片(包括表皮和真皮的1/2-1/3)。(见人民卫生出版社2008年版《外科学》第186面)

3、被告在为原告进行手术修复的时候违规,没有制作手术记录和麻醉记录。

2010817日,由于原告再三质疑手术效果,被告为原告做了一次手术修复,对原告的左大腿根部取皮处进行二期缝合。但该次手术没有按规定留下手术同意书、麻醉记录、手术记录和麻醉记录,也不清楚麻醉师是谁和是否具有相关资质。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二十二、二十三和二十四条之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的,应当推定存在过错。因此,应当负相应赔偿责任。

综上,被告作为专业的医疗美容机构,没有如实向患者陈述病情,并且在手术中存在失误和违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另外,要说明的是,被告作为一为年轻女性,不可能永远在手术失败的阴影下生活,将来必然会再行手术去掉这两处疤痕。根据被告计算的医疗费11080元做一处植皮手术,那么两处就应当花费22160元。

再者,医疗美容手术不是一般的医疗行为。原告脚踝处原来的疤痕也并不会对原告的生理产生不良影响,之所以做植皮手术,就是为了寻求心理上的满足和安慰。现在手术失败,导致原告旧疤未除,又添新疤,心理上受到极大创伤。因此被告理应对此进行赔偿和抚慰。综合双方经济实力以及被告过错程度,我们认为一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是合理的。

以上代理意见,请审判庭依法采用,以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代理人:朱丹

2011-3-6

注:

该案在本律师的努力下,被告已经对原告进行了充分赔偿,原告表示满意,双方调解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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