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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明良律师
徐明良律师
浙江-杭州
主办律师

难以抵御的诱惑

刑事辩护2018-07-31|人阅读

第一部分【刑案概要】

陈某注册成立了某商贸公司,又先后在其他多地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并以做生意和扩大经营规模需要资金为由,鼓励公司员工投资,给予高利率或股权回报,共向员工募集资金4100多万元、向十几位亲友借款1200多万元。案发后发现,其中有十多名业务员或员工难以抵御诱惑,为了高利率和股权回报而向亲友借款后,又借给公司。

检察机关公诉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需要资金、鼓励投资为名,采取高利率或股权回报的手段,通过各子公司、分公司吸收社会公众投资,共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5300多万元,数额巨大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陈某的辩护律师则发表了如下辩护意见: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从上述规定可见:未向社会公开宣传,而只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本案中的情形正是如此,所以,被告人陈某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其次,本案中虽有吸收公司业务员或员工之外的社会资金的情形,但尽管如此,由于陈某及公司并不知情,同时也并非是陈某及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而只是少数业务员或员工为了高利率和股权回报向他人借款。所以,被告人陈某及公司对此情形也根本谈不上有放任的主观故意,因此,被告人陈某也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法院最后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判决被告人陈某无罪。

第二部分【逻辑刑辩】

根据法律规定,四个组合条件同时具备,才是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必要条件。在逻辑学中,必要条件假言命题(必要条件假言判断),是指断定一个命题是另一个命题的必要条件的假言命题。其逻辑性质是:没有前件就没有后件(有前件却不一定有后件)。

如果四个组合条件中有任何一个不具备,如本案中不具备“向社会公开宣传”,就不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就是“否定组合艺术”(或“一发全身艺术”,意思是牵一发而动全身)在刑事辩护中的逻辑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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