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刑终34号
原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男,汉族,1988年8月1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济南市XX区,住济南市XX区。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7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济南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统河、朱英娜,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某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二○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2019)鲁01刑初3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杨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上诉人杨某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杨某在本院审理期间,表示服从原审判决,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杨某撤回上诉。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1刑初3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 光
审判员 辛丽英
审判员 杨福迅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思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