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杨统河律师
杨统河律师
山东-济南
主任律师

杨统河律师经典辩护词之——累犯也可从轻

其他2012-02-05|人阅读

张某抢劫案辩护词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我接受抢劫案被告人张某委托和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其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本律师多次会见被告人张某,并查阅了全部案卷材料,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张某有自首表现。张某在公安人员未掌握其犯罪事实的情况下,能主动向公安机关陈述犯罪事实。根据《刑法》第67条第1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二、根据被害人陈某述,张某没有直接对陈某抢劫。因其他犯罪嫌疑人在逃,张某在本案中的作用事实不清,根据疑罪从无、不能冤枉被告人的原则,应当本着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作出判决。

三、张某认罪态度较好。经法庭教育,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识到犯罪危害,有认罪悔罪表现。 ……

综上所述,结合张某自首、认罪态度较好和在案件中的作用事实不清的具体情况,对张某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律师 杨统河

OO九年七月二十三日本案被告人张某,此前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半,出狱后半年再犯本案。本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阅卷和与被告人交流,紧紧抓住同案犯在逃,部分事实未能查清的具体情况,扣住刑法理论不能冤枉被告人的原则,提出应当作出有利于本案被告人的判决,被法庭采纳。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
杨统河律师
您可以咨询杨统河律师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