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窦京京
公诉机关指控称,李某某于2009年11月至12月期间,在本市朝阳区,以北京众泰日盛装饰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北京都会新干线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地铁商亭项目施工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先预支工程款18.15万元,完成部分工程后,又预支工程款18.15万元后逃匿。
李某某于2009年12月30日,利用自己购买的伪造的北京市地铁站房地产开发公司签章的转账支票,私自填写支票面额2万元,在本市朝阳区管庄附近的一个小卖部内,骗购中和霁月电子有限公司的三星笔记本电脑X420型一台、三星牌手机I8000型、S8000型各一部及华为3G上网卡一套,经鉴定价值1.453万元,携带上述物品潜逃,后被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李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工程款后逃匿,数额巨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无视国法,明知是伪造的支票而使用,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票据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诉至朝阳法院。
责任编辑: 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