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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港法院就寻衅滋事案发出首例“缓刑禁止令”

其他2011-06-08|人阅读
东港法院就寻衅滋事案发出首例“缓刑禁止令”
作者: 赵艳霞 张晓燕
中国法院网讯 5月30日,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发出第一张针对缓刑犯的禁止令。男子徐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受审,法官一审判处他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同时禁止他在缓刑考验期内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

2009年4月26日22时许,孟某(已判决)因与徐站某发生纠纷,遂伙同被告人徐某某等共四人,持仿真 *** 、钢管、木棍等,窜至日照市东港区正阳路“靓点KTV”二楼,被告人徐某某在门口望风,其余三人进入168房间恐吓、殴打包括徐站某、李某等四人,致徐站某头部软组织创、双侧额叶及左颞叶挫伤,构成轻伤,致李某左尺骨骨折,构成轻伤,致李某某头部软组织伤,构成轻微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同时,被告人徐某某是因为进入歌厅等娱乐场所而产生纠纷,发生滋事行为,故应对被告人在宣告缓刑的同时禁止其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

法院在宣告禁止令的同时,还向徐某某释明了有关违法禁止令的规定,一旦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将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责任编辑: 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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