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关爱护理院诉称,被告白女士的非婚生子是残疾儿童,2010年6月2日进入原告处进行临终护理。同年7月21日,原告与白女士签订《协议书》,约定女士放弃抚养权,由原告收养孩子并负责其善后事宜。后经原告工作人员精心护理,孩子病情好转,但白女士拒绝领回,至今在原告处生活。
原告认为,按照我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必须是自然人,原告作为一家护理院,不具备收养资格,同时也非具有收养孤残儿童资格的社会福利机构,无权收养此孩子,被告放弃抚养权的行为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双方的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原告了解到被告具有抚养能力,多次联系其来院办理手续并将孩子带回抚养,但是被告置之不理。现请求法院判令双方的协议书无效,被告将孩子从原告处领回履行抚养义务。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