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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美玉律师
胡美玉律师
浙江-杭州
主办律师

(被告代理人)代理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胜诉

合同纠纷2012-10-30|人阅读

胡美玉律师代理的原告黄某某起诉被告廖某某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业经余杭区人民法院审理并于近日判决,判决驳回了原告黄某某诉讼请求(原告请求判令房屋使用权转让协议无效)。至此,本网胡律师作为被告廖某某的代理人,依据事实与法律所提出的答辩意见获得了法官的全面支持,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原告与被告均系余杭区某镇某村的村民,双方于2002年7月签订了房屋使用权转让协议,由被告以27000元价格购买了原告的房屋。签订协议时,村民委员会在该协商上盖章作了见证,证实了该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的事实。协议签订后,原告将上述房屋交付给被告使用,并将该房的集体土地使用证交给被告。被告也依约交给原告转让款27000元。2009年11月,原告诉至余杭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使用权转让协议无效,判令被告退还房屋、原告返还价款。其理由是,农村集体土地性质的房屋不能买卖,该转让协议违法,故无效。 胡律师作为代理人提出如下答辩理由:1、原被告签订的转让协议是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的,是合法有效的。原被告签订的协议并没有《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2、法律法规从未禁止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买卖使用农村宅基地建造的房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从其立法精神来看,法律是允许农村宅基地建设的房屋买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使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此可见,物权法也未禁止宅基地的转让行为。 综上所述,原被告作为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签订的房屋使用权转让协议是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的并经村委会盖章同意的,是合法有效的,故应驳回原告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 余杭区人民法院法官在综合衡量原被告双方的证据及答辩意见,并依据法律与事实,采纳了被告的答辩意见,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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