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韩念壮律师
韩念壮律师
山东-日照
主办律师

成功为诈骗案被告人进行罪轻辩护(本案判决缓刑)

刑事辩护2013-06-30|人阅读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刘宇航亲属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的同意,指派我担任刘宇航诈骗一案的辩护人,在接受委托后,辩护人认真查阅了公诉机关的指控材料及相关证据,会见了被告人,今天又认真听取了法庭调查,辩护人对案情有了更全面的认识。鉴于被告人认罪,我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宇航涉嫌诈骗罪的定性表示认同。以下仅就量刑情节方面发表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对案件事实过程没有异议,但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宇航诈骗“数额巨大”有异议公诉机关证据卷卷宗材料显示,被告人刘宇航诈骗数额在8万元以下、为“数额较大”。

1、受害人王*忠将35万元人民币交付给被告人刘*航,目的是找刘*航办理李*宝贪污一案的相关事项(找律师量刑、打二审),因此被告人刘*航为帮助受害人找律师而对该笔35万元人民币支配的行为不属于诈骗行为。

关于受害人王*忠将35万元人民币交付给被告人刘*航,目的是找刘宇航办理李*宝贪污一案的相关事项(找律师量刑、打二审)这一基本事实,受害人王*忠的陈述和多名证人的证言相互印证,受害人王*忠签名的“谅解建议书”也有明确的记载。具体见公诉机关刑事侦查卷宗证据卷第3页倒数第2行至第4页第5行(20121219日侦查机关对受害人王*忠的询问笔录)“今年九月份中旬一天,我因丈夫李玉宝因贪污罪、受贿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四月被依法逮捕之事,想找律师为我丈夫辩护。……当晚,我二嫂刘*馨和儿子马*开车就去秦楼村找刘*航,……”公诉机关刑事侦查卷宗证据卷第10页倒数第1行至第11页第2行(20121220日侦查机关对证人张涛的询问笔录)“你知道公安机关为什么找你吗?”“知道。我小姑王伟忠被刘宇航(我表哥)以给我姑父李*宝从北京找律师骗取35万元钱的事。”公诉机关刑事侦查卷宗证据卷第30页倒数第2行至倒数第1行(201314日侦查机关对证人赵伟的询问笔录)“这个事最早是王*忠托张*与我妻子刘*馨去找刘*航帮忙的,我妹丈夫李*宝因贪污、受贿被抓了,想找刘*航帮忙找律师辩护。”公诉机关刑事侦查卷宗证据卷第81页“谅解建议书”记载“本人委托刘*馨亲自找刘*航办理李*宝贪污一案的相关事项(找律师量刑、打二审),经双方同意的情况下付刘宇航款35万元。”

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被告人接受被害人的托付,收取被害人35万元人民币后,大部分款项用于帮助受害人找律师等使用,没有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不符合诈骗罪主客观要件,其行为不能定性为诈骗行为,因此,该部分款项不应计算在诈骗数额之内;被告人隐瞒真相、将小部分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借款,则符合诈骗罪主客观要件,应定性为诈骗罪,诈骗数额为被告人用于偿还个人借款的数额。

2、被告人刘*航用于偿还个人借款的数额为70100元,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诈骗数额70100元为“数额较大”。

刑事侦查卷宗文书卷第14页至28页“银行查询明细表”显示:被告人刘宇航在农村信用社有7万元的贷款,被告人收取被害人35万元人民币后,用其中70100元偿还了该7万元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其余款项用于帮助受害人找律师等使用、没有非法占有。根据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关于确定诈骗罪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被告人诈骗数额70100“数额较大”。

二、本案被告人和被害人有亲属关系,且已积极退赔、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社会危害性较小。

本案被告人和被害人有亲属关系,被告人刘*航是在被害人主动向其寻求帮助的情况下实施了诈骗行为,现被告人已主动将35万元全部退还给了被害人,且已经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因此社会危害性不大。

三、被告人刘宇航认罪、悔罪;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在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被告人刘*航一再表示十分后悔、并主动诚实交待了自已所犯的罪行,为公安机关的侦破提供了便利。而且从今天的庭审也可以看出,被告人刘*航对自己的行为深感悔恨,表示愿意重新做人。

四、 被告人刘*航无犯罪前科,属于初犯、偶犯,犯罪前一贯表现良好,在周围群众中有较好的口碑,可酌情从轻处理。

五、被告人父母年事已高、体弱多病、需要照料,女儿正在读初中、妻子为家庭妇女、家庭重担主要由被告人刘*航承担,请求法庭考虑被告人刘*航家庭的实际困难,对被告人刘*航酌情从轻处罚。

六、本案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第三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四)被害人谅解的;”“(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综上,被告人刘宇航诈骗财物虽然已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但被告人已全部退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被害人和被告人之间存在亲属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的条规定,结合上述其他从轻、减轻情节,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刘宇航免于刑事处罚或适用缓刑,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以上意见,诚望合议庭予以采纳。

谢谢!

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

律师 韩念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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