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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会杰律师
李会杰律师
北京-北京
主办律师

房屋腾退纠纷 二审翻案

其他2013-04-15|人阅读
、代理刘某与门头沟xx集团公司房屋腾退纠纷二审案件。刘某是xx集团公司的员工,2000年单位分给其一套60多平米的楼房。同时,公司要求分到房子的员工都要签一份 带有“如员工被公司开除,需交回分给的房子”字样的合同。之后,随着国家房改政策的实施,2002年刘某购买了该房,并取得了全部产权和房屋管理部门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但就在2005年,刘某收到公司一份其被开除的通知,随即两个月后,刘某收到门头沟法院的传票,得知公司将其开除后依据他们之前签定的合同将其诉到法院,要求其腾退楼房并交回公司。情急之下,刘某请了位非房产专业律师去应诉,结果可想而知。一审败诉,依据双方签定的合同,法院判令,限期刘某腾退房屋并交回公司。此时,刘某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这是他家的唯一住房,如果被公司要回,一家人将面临无房可住的窘境。于是,来到了李律师所在的律师所,通过跟李律师的咨询,感觉到了李律师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以及对自己案件非常独到的分析和见解,使刘某失去的信心又重拾,当即决定委托李律师来代理该案的二审。

李律师代理该案后,随即认真研究案情,根据自己对法律的掌握和对法理的高度理解,认为该案应该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并决定以此作为突破口来推翻一审法院的判决。二审开庭,法庭上双方激烈争辩,各持己见,公司方认为双方签有合同,而且合同有明确约定,现在刘某被开除了,理应依据合同将房子交回,毫无争辩可言。可李律师认为,双方当时是签有合同,但该合同的内容约定现在看来是违法的,现在刘某对该房已经购买,已经享有全部产权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因此刘某应依法对该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任何人都不能剥夺。除非房屋管理部门以合法的理由撤销刘某手中的房屋所有权证,剥夺刘某作为房屋所有权人的资格。据此,现在公司要求刘某腾退房屋就是对刘某权利的侵害,应该依法驳回公司的诉求。最后,二审法院全部采纳了李律师的代理意见,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改判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李律师二审扭转乾坤,大获全胜,为当事人保住了立命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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