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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敬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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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利益分割案代理被告成功调解,原告主张220万变70万

拆迁2022-09-08|人阅读

近日,“旧改征收律师”团队再次传来胜诉喜讯,团队在杨浦法院代理被告的征收利益分割案成功达成调解,原告主张220万变70万。使得被告作为承租人、房屋使用人及房屋来源贡献人的利益得到了充分的保障。

【基本案情】

本市杨浦区周家牌路147弄某号房屋系公房,承租人系被告王某。该户有5个户口,分别为被告王某、王某儿子及原告林某方,其妻子毛某、其女儿林J。2002年林J按知青回沪政策把户口落入系争房屋,2012年和2014年林某方、毛某户口相继迁入。但该三人从未实际居住,当时迁入户口也曾承诺不居住,但无书面证据。

2019年6月,系争房屋列入旧改范围,王某作为承租人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获得货币补偿372万元。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三原告按户口均分原则主张220万元诉至杨浦区人民法院,并且向法院申请冻结了上述款项。

被告王某通过网络找到我们专业律师团队,表示愿意给三被告一定份额,但是他们按均分主张五分之三,让其心里极度不平衡。

律师团队通过梳理案情,确认三原告无法提供曾经在系争房屋居住过1年以上的证据,且原告在外地南京其单位曾享受过福利分房,也是长期居住在南京,并不符合系争房屋面积小或家庭矛盾无法居住的特殊情况。

据此,律师团队敲定该案核心诉讼策略,充分论证三原告属于空挂户口,非居住为目的把户口迁入系争房屋,且他处有住房并不符合不居住的特殊除外情况。

上述观点充分论述,让原告方的期望值大大降低。后续经过律师之间及法官的几次调解,原告方终于接受低于原来主张三分之二的结果,双方成功达成调解。

【律师分析】

本案被告王某代理人”旧改征收律师“团队认为,房屋内有户口并非等同于享受征收补偿利益。按照目前的征收政策,征收按面积补偿,结合托底保障。在该户不适用托底或者户籍人员没有被认定为居住困难托底人口的情况下,户籍人员要主张分割权利,必须要举证证明自己是系争房屋的同住人或房屋使用人。必须要求户口+居住1年以上(特殊请除外)+他处无房,这三个条件同时具备。而是否居住有特殊情况,他处无房也仅限福利性质分房,每个案件都有不同的情形,需要专业律师灵活把握,找到解决案件的最佳切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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