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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心刚律师
陈心刚律师
江苏-苏州
主任律师

雇员受害纠纷案中各诉讼主体怎样承担责任

其他2012-09-12|人阅读

雇员受害纠纷案中各诉讼主体怎样承担责任

案情概述:

张宝于2000年至常熟打临工至今。20115月起,张宝受雇于王兵于机械厂内打杂工。201189日下午13时许,张宝在作业区被钢梁砸伤左手臂。经查,王兵挂靠在恒生彩钢厂名下从事经营活动。恒生彩钢厂无施工资质,以伟达彩钢公司名义对外承接业务。张宝要求王兵、恒生彩钢厂、伟达彩钢公司连带赔偿其损失。后法院支持了张宝的该项请求。

律师观点:

张宝要求王兵、恒生彩钢厂、伟达彩钢公司连带赔偿,是有法律依据的。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第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三《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 第十条规定: 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劳动者起诉请求确认与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但劳动者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因工伤亡或职业病确认结论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请求赔偿工伤保险待遇,并要求发包人与承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

五、江苏高院关于在当前宏观经济下妥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第三条(5)规定:妥善处理个人承包引起的工伤保险赔偿纠纷。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予以赔偿,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陈心刚

2011.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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