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律师再次接受该员工委托代理了此次诉讼,在庭审中,被告始终辩称原告的受伤是由肇事方造成的,肇事方既已支付了赔偿金,原告的人身损害已受到弥补,故不能再次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赔偿。夏律师当即提出“人身无价”,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劳动者具有双重主体身份,故理应获得双重赔偿,被告拒付工伤赔偿没有任何依据。最终一审、二审法院都支持了这一观点,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工伤赔偿金四十余万元。
在本起事故中原告身心受到极大的伤害,任何金钱都无法弥补,但通过律师的努力,两起诉讼,八十多万的赔偿金,还是足以告慰原告,使原告今后的生活能得以一定的依靠。“事故无情人有情”,原告在获得赔偿后发出了如此的感慨,庆幸找到了如此尽心的律师。
夏律师直言在代理本案之前也曾产生过困惑。对于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能否双重赔偿,这一点夏律师一直认为是可以的,因为无论从保险法的立法精神还是审判实例都是对此支持的,但本案获得双重赔偿前提在于该事故能否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明确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般情况下,因机动车造成的交通事故属于机动车事故是没有问题的,而本案中原告受伤并不是机动车直接撞击产生,而是由机动车撞塌的围墙压伤造成,这是机动车事故还是意外事件?夏律师认为为保障劳动者根本权益,“机动车事故“应做广义解释,即因机动车直接原因造成了事故应都属于机动车事故,而工伤认定部门的工伤认定书也采纳了这一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