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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是非多,案例2

合同纠纷2022-10-24|人阅读

法律知识越来越普及,为了确保双方的利益最大化物品买卖之前大多都会就物品的价格,付款方式,交货日期,物品的质量标准等方面做出相关的书面约定及双方在自愿的情况下签订合同。那么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一方不能遵守合同必然就会发生纠纷,实践中的买卖合同纠纷如何解决呢?

某冷库买卖合同纠纷案

某冷库主要经营业务为销售冷冻包装食品等,某膳食管理有限公司主要经营业务为承包他人食堂进行经营。第三人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制造和销售汽车及汽车零配件的公司。某公司承包了第三人的公司食堂,因某公司之前在娄底与某冷库有过合作,故2020年5月中下旬,第三人代表人邓某某和刘某联系冷库希望冷库给新承包的食堂提供冷冻食品等,冷库表示同意后,刘某和邓某某要求冷库试用供货了一段时间,在确保冷库具有稳定的供货能力后,双方于2020年6月1日正式签订书面的“某集团采购合同”。双方对账确认合作期间的货款总额共计1049182.78元,截止目前为止某公司仅支付了595769.8元,尚有453412.98元的货款未支付,冷库曾多次催告无果。遂找到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我方律师建议委托人更改诉讼请求,认为某公司与第三人邓某某是共同诉讼人,均应当作为被告,双方对所拖欠的货款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主张已按合同约定将货物交付至二被告,二被告应支付相应的价款。关于未付货款,根据原告提供的对账单以及微信聊天记录显示,确认尚有453412.98元的货款本金未支付。被告一辩称应由实际经营饭堂的被告二承担,被告二则辩称其系职务行为故应由被告一承担,对此,依据被告一签订的《餐饮服务合作方案》可知,案涉食堂约定由被告一承包经营,而被告一与被告二此后又签订了合作经营合同,该行为实系转包,既违反了被告一在前述《餐饮服务合作方案》中不得转包的合同义务,同时作为双方的内部约定亦不得对抗第三方即本案原告。最终判决被告某管理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某冷库货款453412.98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自2021年12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3.85%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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