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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婚姻继承律师】杨某某等继承纠纷案

继承2012-05-31|人阅读

杨某某等继承纠纷案

1987年秋,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父亲孙某结婚,二人系再婚,婚后生育孙某女、孙某男一女一子。婚后购买新村宅院一所,夫妻二人出资建成砖混结构房屋6132.91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交易字第351号)。20035月孙某病故,另遗留房产一处,砖混及其他结构房屋8123.25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发证字第1402号)。现孙某前妻之子居住在原告婚后购买并建造的房屋,经原告多次与其协商未果,委托本律师向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继承上述两处房产。汝阳县人民法院(2011)汝内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后,被告不服,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洛民终字第2686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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