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刘先生与娄女士系再婚夫妻,于2006年9月登记结婚。二人婚姻只维持三年整,2009年9月份,东坡区法院判决双方准予离婚,对于财产问题,法院认为双方可另行诉讼解决。我们接受刘先生委托起诉分割财产。刘先生向我们介绍,娄女士是他的初恋,自己在妻子病故后很多年一直怀念妻子,一次同学聚会与娄女士重逢,知其亦不幸离婚,在几位同学的撮合下,两个走到一起。两人于2005年9月就开始共同生活,他当时在深圳工作,娄女士家在大连。娄女士离婚后在大连有一处住房位于万达华府。刘先生考虑娄女士的房屋有银行贷款,就主动提出自己出资还款,因为两人就要组成家庭,不可能自己另外在大连再购房。之后,刘先生分两次给娄女士汇款计40万元。分手了,娄女士不想给他一分钱,甚至说你给我汇款有什么证据吗?刘先生女儿即将高考,孩子成绩非常优秀。他希望主张回来的款项用于孩子教育。
二、原告诉讼请求
1、被告返还原告40万元及增值款8万元。
2、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工资30万元依法分割。
三、被告答辩及举证
被告答辩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1、被告举证其几次偿还银行贷款的情况,另外还证明还款款项来源于其亲友从外地给送到大连来的现金借款。被告认可自己账户多次收到原告的汇款,但举出大量票据证明原告所汇款项均用于婚前及婚后共同生活。
2、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有共同存款在被告处。
四、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40万元,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被告不服上诉至中级法院。中级法院经审理后发回一审法院重审。重审一审判决被告返还原告32万元。原告与被告均不服上诉,重审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五、律师评析
此案事实方面争议焦点在于刘先生是否汇款给被告,款项用于偿还娄女士房屋贷款还是日常生活。法律适用争议焦点为汇款的性质是赠与还是投资购房。经过两个回合的一审和二审,此案终于有了结局。刘先生下一步还面临着执行的艰难。他知道,娄女士不会轻易按生效的法律文书给付款项。刘先生欣慰地告诉我们,女儿已被南方一所名牌大学的国际贸易专业录取,女儿安慰他,一定让老爸今后的生活幸福,她保证有这个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