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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春莹律师
刘春莹律师
辽宁-大连
主办律师

再婚情义深厚却公证遗嘱未成 继母起诉继女维护法定继承权益

继承2012-02-03|人阅读

一、基本案情

原告楚女士是吴先生的再婚妻子。小娜是吴先生的女儿刚满18岁在读大学二年级。被继承人吴先生于20091月病故,之前几年住院治疗及在家养病均由楚女士照顾,楚女士向自己的亲友筹集数万元费用为吴先生治病。吴先生考虑楚女士对他的感情及付出,曾主张立公证遗嘱把属于自己的房屋留给楚女士,但要求她照顾女儿至女儿结婚成家。楚女士当时只顾忙于照顾吴先生所以没有来得及安排公证事宜。吴先生病故后,小娜难以与楚女士相处,楚女士离开吴先生的住房。楚女士曾与吴先生的母亲及兄弟姐妹协商继承相关事宜,但最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楚女士委托律师起诉继承。

二、代理思路

就遗产房屋的现价原告与各被告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法官询问是否申请评估。一方面考虑吴女士的经济条件不宽裕难以预付巨额的评估费用,一方面考虑评估房屋近几年将动迁,回迁的利益或货币补偿的利益都将大于目前的评估利益,代理吴女士主张不要求分得具体款项,只要求确认原告占遗产房屋的份额。

三、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遗产房屋的40平方米为吴女士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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