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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纪盈律师
郑纪盈律师
山东-聊城
主办律师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其他2009-06-14|人阅读
2007年12月11日,笔者在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被告张X雇佣的的司机王X驾驶被告的车辆与相向行驶的机动三轮摩托车驾驶人孙X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孙X当场死亡,王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孙X不负事故的责任。检察院以被告人王X触犯交通肇事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法院审理期间,孙X的继承人向法院提起形式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做为被告张X的代理人参与诉讼。 孙X的继承人以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被抚养人生活费应适用城镇居民赔偿标准来赔偿。并提供一份单位证明用来证明在城镇居住一年,代理人提出该证据没有出具证明的人签字或者盖章,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第77条的规定,该证据没有证明力。并且继承人也没有工作单位,被抚养生活费应该按照农村居民计算。法院采纳了代理人意见,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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