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崔喜强律师
崔喜强律师
河南-新乡
主办律师

澄清事实,诈骗25万成功辩护为敲诈勒索5万未遂

刑事辩护2015-10-27|人阅读

诈骗25

成功辩护为敲诈勒索5万未遂

律师能做的就是澄清事实

从刑事司法诉讼程序来看,律师能做的就是在公安阶段和检察院阶段就澄清事实,用证据说话忠实于事实真象,律师在最早的环节就能发挥更大的积极作用,在法院阶段之前就维护当事人的正当合法权益,使赵作海案件不在发生。2013年公检法实施责任追究终身制,让公检法人员倍感压力,《刑事诉讼法》的修正,保障了律师在公安侦查阶段随时会见、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阅卷、调查取证和庭审中发问、质证、辩论等辩护权利,检察人员也更欢迎律师介入案件,从犯罪嫌疑人层面提出实质性的意见。

以下跟大家来分享一个崔喜强律师辩护的真实案例。

案情简要:犯罪嫌疑人A欠B九万元钱赌债,因无力偿还,遂产生拿朋友的汽车抵押在B处,后让其朋友拿钱还账赎车的想法。20121126日晚,犯罪嫌疑人A以××的假身份,在新乡市卫滨区西干道与八一路口,以借C汽车接人与其一起到新乡市开心果KTV唱歌为由,骗取C信任,将其丰田霸道汽车开走。当晚犯罪嫌疑人A将车开走后与B联系,将该车抵押于B处。2012123日经新乡市卫滨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C被盗的丰田霸道汽车在案发基准日的价格为2514407元。这是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受害人20121126日报案,A2012112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11日检察院以盗窃罪批捕。受害人报案第二天及抓获犯罪嫌疑人,该案件因破案神速还被刊登于新乡市报纸。

律师办案手记:律师在接受当事人亲属委托后,案件已经进入到检察院阶段。律师在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A时,律师逐一询问案件细节,发现与公安机关讯问笔录不一致的情况, A在到案后第一次讯问时向公安机关叙述自己欠B赌债九万元,并且公安机关在询问B时,B死咬A欠其九万元赌债。事实情况是A不欠B任何赌债,是B教给A这样说的,说如果这样说就没有事。

律师也颇感压力,案件事实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说的不一致,律师及时跟检察院办案人员沟通,申请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重新调查事实。很明显仅此还是不够的,需要推翻公安机关认定的事实,认定新的事实必须有重要的证据。律师向检察院提交AB开办的公司购车收据和相关证人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和一系列书面调取证据的申请,律师在书面申请中提出从公安机关第二次调查询问来看,B叙述一块打牌时AB的钱,AB两人的笔录都认可A和B只有一次在**县城的一个宾馆里面玩推饼,当时还有其他人员在场。律师通过对A的询问,得知以上关键证人的身份信息,是否欠赌债请贵院查清事实,并提交法律意见书。

经过检察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终于在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期间,律师又协助公安机关对几个关键证人进行调查询问,核实事实情况。公安机关在传讯B到案时,在证据面前B终于承认虚构A欠其赌债的事实。至此,律师澄清案件事实的工作努力,才没有白费。

法院审理阶段,按当时的规定,诈骗251440.7元,原本该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诈骗罪名,法院最后认定A敲诈勒索5万元未遂,律师在开庭审理前争取A得到被害人C的谅解,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辩护观点,判处A一年零四个月有期徒刑,判决出来A已在看守所服刑尽一年,A对崔喜强律师工作很满意,未提起上诉。

显然,律师在最早的环节起到澄清事实显得至关重要。

诈骗与敲诈的区别的要点不在于有无欺骗的行为,在敲诈的场合也可能虚构加害的事实恐吓他人,而在于:是通过欺骗他人自愿交付财物还是通过恐吓迫使他人违心交付财物。犯罪嫌疑人使用了欺骗的手段或者说适使用撒谎的方式不一定都构成诈骗罪。告知被害人将要面临的恶害威胁应当是来自行为人,如果行为人告知对方将面临天灾人祸,但不是行为人支配的,不是敲诈勒索罪。灾祸是虚构的,但来自他人或自然且不是行为人制造或支配,也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但不排除构成诈骗罪,这是诈骗与敲诈勒索性质上最根本的区别,本案中盗窃、诈骗、敲诈对我的当事人说,敲诈勒索明显是对我的当事人最轻的罪名,公安机关、检查机关接受了律师的辩护意见。

附起诉意见书、律师法律意见书、律师辩护词、判决书等

新乡市公安局铁西分局

新铁公诉字(2012) 0077

犯罪嫌疑人A,………。

该犯罪嫌疑人A自幼上学,初中毕业后一直无业。20121227日犯罪嫌疑人***因涉嫌诈骗罪被我局刑事拘留,同年1211 日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对A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A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犯罪嫌疑人A涉嫌盗窃一案,由被害人C2012 1227日报案至我局。经我局审查,于20121127日立案进行侦查。犯罪嫌疑人A20121127日被抓获。 犯罪嫌疑人A涉嫌盗窃一案现己侦查终结。

经依法侦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A欠B九万元钱赌债,因无力偿还,遂产生拿朋友的汽车抵押在B处,后让其朋友拿钱还账赎车的想法。20121126日晚,犯罪嫌疑人A以××的假身份, 在新乡市卫滨区西干道与八一路口,以借C汽车接人与其一起到新乡市开心果KTV唱歌为由,骗取C信任,将其丰田霸道汽车开走。当晚犯罪嫌疑人A将车开走后与B联系,将该车抵押于B处。2012123日经新乡市卫滨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C被盗的丰田霸道汽车在案发基准日的价格为2514407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报案记录、涉案赃物、鉴定结论、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A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特将王新霞移送审查起诉。

此致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

新乡市公安局铁西分局

O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 1.本案卷宗。

2.犯罪嫌疑人A现羁押在新乡市看守所。

关于对犯罪嫌疑人A法律意见书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

河南宇华大众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并指派崔喜强律师作为A的辩护人。请求对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现就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盗窃罪提出法律意见如下:

一、受害人C笔录证明,犯罪嫌疑人A向被害人表述过出钱换车的想法,C同意出50000元,A的犯罪主观上是想要“还钱赎车”。

A在公安机关询问对犯罪目的回答是“我叫B和D把C的汽车找个担保公司抵车押出去,看看可以抵押多少钱,叫红亮出钱赎车,按给钱的比列给B、D分钱,我不想要钱,我想叫B给我一辆福特车,具体多少钱我们没有谈。”(公安机关询问笔录第12页、17页),从以上笔录来看A并没有占有车辆的目的,从上述笔录中可以看出犯罪嫌疑人与B、D的目的是让受害人出钱赎车,而不是非法占有受害人车辆。

机动车辆属于特殊动产,按照法律、法规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第一,A没有实施改变机动车登记、买卖车两辆的行为、违法办理抵押手续的行为;第二,A并没有实施上述行为能力或者前科。

而且在公安卷中第8页、第16页和公安机关的到案经过和A与C通话记录来看,A还主动与C联系过,受害人C和A还约定见面,在两人见面的时候被抓获。如果A有诈骗或盗窃车辆的目的,这时车辆完全已到手其应当完全消失,而A还主动跟受害人联系并见面,显然犯罪嫌疑人没有诈骗或盗窃车辆的行为或者目的,犯罪嫌疑人A想以与C特殊的身份关系达成其他目的。

三、犯罪嫌疑人是基于与受害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将车辆开走,未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式,其主观上也不存在诈骗的故意,不构成诈骗罪。

本案犯罪嫌疑人一直称受害人C叫“**”,**只是C的曾用名,**也是A也是的曾用名,不能简单的以日常称呼的不同,来认定犯罪嫌疑人有诈骗行为。受害人将车辆交付A并不是基于一直误认为其叫**,而是基于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才将车辆交付A本人。而受害人向公安机关的描述是“被一个自称叫**的人”、“河南**县人,……电话**********”,说明受害人是对A本人有一定了解,而且知道其用的不是本人姓名,因为受害人用的也不是本人姓名,受害人C并没有陷入错误认识。不正当男女关系和经常打牌用其他名字,说明双方都是心有余悸,互相都有保留。

四、公安机关对A构成盗窃罪、诈骗罪证据不足。

犯罪嫌疑人A并未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盗窃财物,主观上也没有道歉他人财物的故意,不构成盗窃罪。公安机关对A的询问笔录前后矛盾,而且A向律师陈述根本就不欠B或D九万元钱,而是实际上是采取扣车的手段,以A借用B九万元赌债的名义让C替犯罪嫌疑人A还钱赎车,如果C给钱了,D提成30%,B给罪嫌疑人A一辆福特轿车,由A还分期贷款。本案可能涉及其他犯罪嫌疑人,请贵院核清事实。

五、新乡市****有限公司的2012年1月22日的1万元现金收据,可以说明B叙述是虚假的,也可说明A的真实想法是C被迫向B还钱赎车,由B出钱替A补足车辆首付款的事实。

如果A欠B9万元钱,B完全可以收回买车定金收据,或者让A出具借条。请贵院核实A与B打牌欠款真实情况,当时打牌赌博的人员,及A的还款情况,核实双方回答是否一致,A与B向公安机关的叙述明显互相矛盾。A与B欠款的情况陈述不一致,侦查笔录第20页,A说期间我陆续还了他三万元,现在我还欠其三万元。而B却在笔录当中咬定A欠其9万元一直未还。两人供述极其矛盾,两人都在说谎,B有逃避责任追究的嫌疑。

辩护人:河南宇华大众律师事务所

崔喜强

2013年1月14日

新乡市公安局铁西分局

新铁公()诉字(2013)2004

犯罪嫌疑人A,女,身份信息略。

A自幼上学,初中毕业后一直无业。20121127日犯罪嫌疑人A因涉嫌诈骗罪被我局刑事拘留,同年1211 日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对A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A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犯罪嫌疑人B,男,身份信息略。

B自幼在原籍上学,大学毕业后到*****专卖店上班, 20125月份左右在新乡市振中路经营新乡市*****有限公司至今。201352日,犯罪嫌疑人周东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我局监视居住,现监视居住于家中。

犯罪嫌疑人AB涉嫌敲诈勒索一案,由被害人C20121126日报案至我局,经我局审查,于2013 0501日立案进行侦查。犯罪嫌疑人A20121127 日被抓获,犯罪嫌疑人B201352日被传唤到案。犯罪嫌疑人A、B涉嫌敲诈勒索一案现己侦查终结。

经依法侦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A与B事先预谋商量,利用A与其他男子的不正当关系,让A想法弄辆汽车放在B处,然后让车主拿钱赎车,敲诈来的钱用于在B处买汽车,B从中收取好处费。20121126日晚,A找借口将被害人C的丰田越野车开走,后A与B联系,周东让王D车开走保存,并让D与A系商量让车主拿钱。次日上午A对C谎称欠B九万元的赌债,B将越野车抵押走,需拿钱赎车。后AC商量,由C拿五万元钱A赎车,A在找C拿钱的过程中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报案记录、涉案赃物、鉴定结论、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A利用与C的不正当关系, 伙同B敲诈C的钱财,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敲诈勒索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特将AB移送审查起诉。

此致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

新乡市公安局铁西分局

O一三年五月八日

A敲诈勒索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宇华大众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A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A涉嫌敲诈勒索抢劫罪的一审辩护人。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结合本案A的具体犯罪情节,发表以下的辩护意见。

一、A具备以下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和酌定从轻量刑情节,应在法定刑三年以下确定宣告刑,被告人符合《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缓刑条件,建议宣告缓刑。

1、被告人A是未实施终了的犯罪未遂,A与被害人C是情人关系,其谎称被害人的车已被债主扣压,要求借被害人的钱替其还债是开始“着手”实施敲诈勒索行为。该车辆已在本案立案第二天已由被告人A通知归还被害人C,C未支付赎车金额50000元,A的行为未造成被害人C的任何损害后果。从施行程度上来看A并未直接实施“威胁、要挟”的行为,而是利用了被告人与被害人的不正当男女关系,A的行为并未实施终了,没有发展到进行直接“威胁、要挟”的程度,公安机关抓捕A之前,A并未采取公开不正当男女关系或不归还车辆的“威胁、要挟”等强行手段,而是采取“相对软性”的借钱的方式来予以施压,从被害人C的笔录中可以看出;

2、被告人A到案后有揭发同案犯B共同犯罪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3、被告人A当庭自愿认罪;

4、被害人C对本案件发生有一定过错,被害人为与被告人A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将车辆交给被告人A使用,双方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违背伦理道德,而且被害人手机上将被告人A的姓名存为“朋狗王彦封丘”的行为与本案的发生有一定的关联性;

5、被告人A已经取得被害人谅解。

6、被告人A具有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符合《刑法》第六十三条减轻处罚的规定;A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没有不良影响,人民法院可以对被告人A宣告缓刑;被告人A没有造成损害后果,判决被告人A缓期执行,也符合罪责刑相适应法律规定的原则。

二、量刑具体步骤。

1、被告人A是犯罪未遂,未造成损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20%-50%;

2、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3、被告人A当庭自愿认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4、被害人具有一般过错,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5、对于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 0%以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敲诈勒索罪的数额巨大的最低起点是三万元至三十万元,如果试用最重量刑起点三万元为“数额巨大”量刑标准的话,被告人A的犯罪数额每增加三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来计算,A刑期计算标准是:42个月×(1-50%)×(1-10%)×(1-10%)×(1-10%)×(1-20%)=12.2472,A的宣告刑应是一年有期徒刑。

辩护人:河南宇华大众律师事务所

崔喜强律师

2013年7月31日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2)卫滨刑初字第109

公诉机关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A(化名**),女,身份信息略。2012**日犯罪嫌疑人***因涉嫌诈骗罪被新乡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11 日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对A批准逮捕。A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辩护人崔喜强,河南宇华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犯罪嫌疑人B,男,身份信息略。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201357日经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日被新乡市公安局铁西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201357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新乡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取保候审。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以卫滨刑诉(2013)第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AB犯敲诈勒索罪,于20136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审理了本案。新乡市卫滨区检察院指派李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A及辩护人崔喜强律师、被告人B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乡市卫滨区检察院指控:201210月,被告人A向被告人B提议由A将他人汽车放于B处,以AB钱,车已被B扣押的虚假理由,迫使车主拿钱赎车,勒索车主财物,被告人B应允。201211 261930分许,被告人A利用与被害人C的情人关系,编造借用C汽车接人的虚假理由,将被害人C价值251440元的豫*****号白色丰田霸道汽车开走, 而后通知被告人B安排他人将该汽车停放于其经营的新乡市*****有限公司门前。次日8时许,被告人A向被害人C打电话,以其车已被债主扣押的虚假理由向被害人C勒索财物,双方最终商定赎车金额为5万元,并 约定在新乡大酒店见面交钱。被告人A赶至新乡大酒店后即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后被告人B被公安人员传唤归案。被告人AB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AB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A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第四款的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 B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AB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 异议。被告人A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A是犯罪未遂,其到案后有揭发同案犯B共同犯罪事实,被告人A当庭自愿认罪,被害人C对本案件发生有一定过错,其已谅解被告人,建议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经被告人A向被告人B提议后, 2012112619时许,被告人A采用欺骗手段,编造借用C汽车接人的虚假理由,将被害人A价值251440元的豫G****白色丰田霸道汽车开走,而后通知被告人B安排他人将汽车停放于B经营*******公司门前。次日8时许,被告人A向被害人C打电话,以其车已被债主扣押的虚假理由向被害人C勒索财物,双方最终商定赎车金额为5万元,并约定在新乡大酒店见面交钱。被告人A赶至新乡大酒店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后被告人B被公安人员传唤归案。另查明,本案审理期间,被害人C书面表示对被告人A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AB供述和辩解;

2、被害人C的陈述;

3、证人王鑫、季焕明、王小六的证言;

4、价格鉴定结论书;

5、通话清单、收据、户籍证明、归案证明、谅解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经法庭质证,证据之间能够互相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AB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犯罪。被告人AB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A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B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AB指控成立,适用法律正确。公诉机关对被告人AB指控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AB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A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对二被告人可分别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意见本院酌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款之 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A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 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1127日起至 2014326日止。)

被告人B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 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 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梦祥才

审判员:李惠萍

审判员:张子超

O一三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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