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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临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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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涉嫌非法拘禁一案

刑事辩护2018-08-03|人阅读

杨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西近道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指派冯涛律师担任被告人杨某的一审辩护人。经过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和参加法庭调查。首先,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定性不持异议,现仅就量刑方面提出以下辩护意见,望合议庭认真考虑并采纳!

一、通过查问案卷及参加法庭调查,可以证明被告人杨某虽然参与非法拘禁的犯罪行为,但其在本案中也是受传销组织期骗的受害人,并且一开始也是受到殴打、胁迫并被限制人身自由,其也被迫向该组强交纳了2万多元钱用于购买产品。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也给整个家庭造成了巨大的打击,请求法庭量刑能从轻处罚。

二、从本案事实及犯罪结果上来看,被告人属于该传销组织中是最低层级的人员,其在该组织中的行为,均是受到李姓主任的直接指挥,本案的受害人到达该组织中后,其并没有亲自实施殴打受害人的行为,受害人的伤情结果与被告人的行为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三、被告人在本案中属于起的作用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的社会危害性也不大,更非传销组织的领导者,其是在人身自由被限制的情况下,被胁迫加入该团伙。之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平时表现良好,之所以犯罪也是因为受到传销组织领导的指使,不得已而为之的行为。

四、被告人积极悔罪,认罪伏法。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的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悔罪态度积极。 并且被告人在看守所的这些日子里,已经受到了深刻的教育,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追悔莫及,表示愿意认罪伏法,接受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未实施殴打行为,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较小,认罪悔罪态度积极,并当庭自愿认罪,故请求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罚当其罪,也给年轻的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体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辩护人:山西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冯 涛

2017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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