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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2018年重大环保案件一审辩护

犯罪类型2018-08-03|人阅读

临汾2018年重大环保案件一审辩护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西近道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李某亲属委托,指派冯涛律师担任李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一审辩护律师。开庭前仔细查阅了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听取了法庭调查,对本案有了清楚的了解。首先,对于公诉机关提请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现就量刑发表如下意见,恳请合议庭予以采纳!

一、被告人李某犯罪动机单纯,并且在整起案件中作用相对较小,是受他人教唆、指示,只起到帮助作用,系从犯。

被告人李某系临汾市某瓦斯设备调校检修中心的普通职工,由于自身工资收入微薄,月收入仅有2000多元,迫于生活压力,希望能找一份兼职工作,多挣点钱补贴家庭,这是其加入犯罪组织的真实目的。后经张某的介绍被拉入一个微信群,并被安排从事对环境监测系统进行干扰,在安排的任务完成后每月会获得3000元的报酬。其每次均是在微信群接到同案被告人张某、许某指示后才被动实施的犯罪行为,每次实施干扰环境监测数据行为的具体时间和具体方式均由同案的被告人在微信群中下达,作案时使用的氨水和过滤纸等犯罪工具是由被告人景某提供。从上述事实可以得出,被告人李某在本案中只是充当了他人实施犯罪的工具,其主观恶相对较小。

被告人李某在本起共同犯罪中既不是积极的组织、策划者,也是不是积极参加者,他只是这起共同犯罪中最底层的人员,每次均是被动接受任务指示,由于受到利益的诱惑加之其自身法律意识的淡薄,其在本案中才沦为了实施犯罪行为的工具,一念之差,铸成大错。纵观全案,从犯意的发起、到组织策划,及准备作案工具、选择作案时间和地点及都是听从他人的安排指挥,综合其在整个案件中的作用应当属于从犯。对于从犯,应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被告人具有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酌定情节

被告人李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的笔录和其当庭供述的一致性,也足以说明其悔罪态度积极。被告人在看守所的这些日子,已经受到了深刻的教育,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追悔莫及,多次表示愿意认罪伏法,接受处罚。

三、被告人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多次表示愿意积极退赃款,并在开庭前已委托家属将自己的违法犯罪所得全部退脏。庭审中,能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上,被告人李某在这起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属于从犯,且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相对较轻。且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能如实坦白交待犯罪事实,悔罪表现积极。其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主要原因在于对法律无知,对其从轻处罚并经教育后不致再危害社会。请求人民法院本着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被告人判处缓刑处罚。

辩护人:山西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冯 涛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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