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0年12月份,原告受雇于被告人高某,到长乐市松下镇松下村为其承包的被告林某等六人建造九层规模的房屋一栋。2010年12月23日上午九时许,原告在钉梁过程中摔下致伤,后住院治疗,先期共发费医药费15余万元。诉至长乐市法院要求被告承包者高某、工头刘某、业主林某等六人共同赔偿原告医药费等各项损失,以及后续治疗费等费用。
福清吴志成律师接受被告工头刘某委托后,详细的对原告所提供的相关证据进行认证,并对委托人刘某作出细致的询问与分析。在庭审阶段,始终围绕着被告人刘某是否有额外收取介绍费或者其他费用进行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