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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云律师
陈晓云律师
内蒙古-赤峰
主办律师

房产归谁所有?

诉讼2014-08-07|人阅读

房产归谁所有?

案情简介:

同为80后的李某与张某是大学同学,两人大学期间互生好感,并确定了恋爱关系。大学毕业后,两人准备购买一套住房,用以组建自己的小家庭,但因两人都刚参加工作,没有经济基础,后经两家人商量后,决定由李某父母出资14万,用于支付房屋首付款,由张某父母负责装修款。

2013年2月,正在外地工作的李某,单方委托当地公证处,公正委托张某代办买房事宜。同年3月,张某以自己名义购买位于*****小区房屋一套。房屋首付款为13.7万元,由张某父母给付。后李某向张某父母出具了一张8.7万元的借条,借条中写明了借款用于购买****小区住房。同年7月,两人领取了结婚证。婚后,育有一子。孩子出生后,因生活琐事,两人经常发生口角,再加上张某父母一直与两人同住,以及李某沉迷于网络游戏等原因,两人感情渐渐疏远,后两人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后,双方因住房所有权问题再度对簿公堂。

原告李某认为:房屋是他通过公正委托书,委托张某购买。张某常年辞职在家,无任何收入来源,房屋按揭款一直由李某在给付。因此,房屋应属其个人财产。

被告张某辩称:张某因怀孕而辞去工作,期间由李某养家是李某作为丈夫的职责,因此,李某支付按揭并不影响房屋归属。

法院认为:虽然原告单方出具的公正委托书,其委托效力不予以认定,但根据委托书可以看出,原告李某确实有购买房屋的意愿。结合原、被告系为结婚而欲购房、购房后也登记结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了该房屋的按揭款等事实,法院认定诉争房屋为原、被告共同出资购买,属于原被告双方共同共有。

审理本案的法官指出,根据《婚姻法》解释() 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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