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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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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同住人条件无权享有动迁补偿款

房地产2011-07-12|人阅读

 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拆迁人给予房屋承租人的货币补偿款、安置房屋归房屋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共有。在分割拆迁补偿款时,市民往往因对“同住人”概念区分不明引发纠纷。笔者试通过一个真实案例来阐明何为同住人。

  这起纠纷发生在兄弟之间,原本两兄弟的父亲是这套位于浦东的公房的承租人,后承租人变为弟弟,弟弟一家和父亲一直居住在该房内。199010月,哥哥李奇(化名)一家三口把户口也迁入了该房,但从未在该房屋内居住,一直在外借房。20021月,该房列入动迁范围,弟弟和父亲通过动迁协议获得货币补偿款约20余万元。李奇认为,自己一家三口户籍也在该房内,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符合系争房屋同住人的条件,应该作为货币补偿款的共有人,获得货币补偿。因此起诉要求父亲和弟弟支付给他动迁款10余万元。

  根据上海市房屋拆迁的有关规定,《细则》第五十四条中的同住人,是指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时在该房屋处已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居住一年和他处有无住房条件的限制。而本案中哥哥李奇一家三口的户籍虽然在该房屋内,但从未居住过。此外,早在199911月,李奇妻子所在的单位考虑到其居住困难,已增配给其本市双辽支路使用权房一套。

  庭审中李奇辩解说该房屋是增配给妻子一人的,该房屋是支付了一定对价后有偿取得,而且该房屋现已售出,目前仍借房居住。实际上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共同财产,因此李奇一家三口均对双辽支路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权。至于该房屋是否属于有偿购得,并不能改变该房屋系单位福利分房的性质。现该房屋已被出售,造成他处无房的现状,后果完全应由李奇自负。

  因此尽管李奇一家三口的户籍在系争房屋内,但从未居住过,且他处有房,不符合同住人的条件,无权主张分割动迁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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