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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利用研究“证据”辩护成功的几个案例

刑事辩护2012-04-12|人阅读

律师利用研究“证据”辩护成功的几个案例

作者:青岛周海滨律师

笔者始终认为,在律师刑事辩护工作中,扎实的专业基本功是第一位的,而在所谓的专业基本功中,对刑事案件证据的研究把握,可以说是重中之重。兹举几例释之。

由五年有期徒刑改判为缓刑的“受贿罪”案件

该案一审被告人被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其收取他人财物行为被认定为受贿罪,并判刑五年。

二审时,我们接受委托,在会见被告人时,我们得到了案卷中没有的重要信息:被告人虽然在国有单位工作,但该国有单位已经承包给个人,该个人又雇佣了被告人。根据该重要信息,我们获取了初步线索,然后向法院提交了司法调查申请,法院经过调查认可了律师的辩护意见。

该案最终被告人被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罪名也该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并最终改判为缓刑。

一起由盗窃罪改为职务侵占罪的案例

被告人在港口工作,与港口外的其他人勾结,窃取港口内仓库产品。该案在公安、检察院阶段一直被认定为盗窃罪。律师经过认真分析,集中了卷宗中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经过综合整理,律师认为,该案虽然为港口内员工与外人内外勾结,不论以外为主,还是以内为主,犯罪实现方式确实是利用港口内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才得以实现,因此该案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最终该案以职务侵占罪定罪量刑。

一起故意杀人罪从轻处罚的案例

被告人酒后杀死了与其一起喝酒的邻居。律师经过阅卷,也认为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没有太大问题。但是从辩护角度而言,我们还是发现了本案证据中的一些问题:本案的犯罪工具菜刀上并没有检测出被告人的指纹和血迹。结合案卷,被告人在行凶时其握刀的手受伤流血,据此,如果被告人持握该菜刀,必然会留下其指纹或血迹,但令人费解的是,该菜刀经审查没有经过人为变动,但却没有检测出被告人的指纹或血迹。

律师果断的提出了该疑问,检察官解释半天,但没有说明力。

最终该案在被告人充分赔偿之后,被判处有期徒刑。

一起由绑架罪改为抢劫罪的案件

某被告人与网友见面后,强奸了女网友,并让女网友以向家里要生活费等名义向家里要钱。该案在公安阶段被定性为绑架罪,且检察院在一开始也认为构成绑架罪。

律师经过认真分析证据,总结出:被告人在向受害人家人索要钱财时,并没有以受害人的生命健康相要挟,反而是让受害人给家里报平安,并以看似合理的索要生活费等名义要钱。

上述证据显示本案并不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后检察院经过认真研究,采纳了律师的意见,改变了绑架罪的定性。

一起受贿案件从轻处罚的案例

被告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私自收受他人钱财,被认定为受贿罪。律师经过分析证据,认为罪名没有问题,但是经过多次阅卷之后,律师发现了证据中的矛盾,被告人与行贿人同时称:“前两次行贿时,是被告人给行贿人送完支票后,行贿人进行的行贿”,但律师阅卷后且经过初步调查,落实了被告人不可能给行贿人送支票,因为不存在支票往来的事实。

看吧,案件中的证据自相矛盾了。其实出现矛盾在受贿类案件中是常见的,因为受贿罪的认定,往往是依赖被告人与行贿者的口供一致,但是,就是这一致的供述,有可能与客观事实相矛盾。

法院最终在量刑时留了余地。

事实胜于雄辩,以上案例充分说明了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应充分主要研究证据,并做到以证据取胜。

周海滨律师,山东万桥律师所合伙人、刑辩部主任,青岛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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