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 州 市 泉 山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0)泉民初字第1825号
原告张衍亮,男,197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保安,住铜山县三宝镇余庄村5队137号。
委托代理人贾荣玉,江苏宁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强,男,1977年12月5日生,汉族,个体,住江苏省骑岸镇骑北村三十一组四号。
被告南通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北分公司,住所地:本市复兴南路123号大汉富邦808室。
负责人顾理群,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琳,女,1962年10月19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本市泉山区中山北路93号。
案由: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本院于2010年8月24日受理了原告张衍亮与被告陈强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0年9月28日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瑞适用于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源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陈强于2010年9月28日前自愿一次性赔付原告张衍亮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8500元。(已付清)
二、双方再无其他纠纷。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衍亮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杨 瑞
二O一O年九月二十八日
见习书记员 张 甜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