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工地损害老板应赔偿

名誉/肖像/人身权
2011-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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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泉民初字第1825

原告张衍亮,男,1970410出生,汉族,保安,住铜山县三宝镇余庄村5137号。

委托代理人贾荣玉,江苏宁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强,男,1977125生,汉族,个体,住江苏省骑岸镇骑北村三十一组四号。

被告南通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北分公司,住所地:本市复兴南路123号大汉富邦808室。

负责人顾理群,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琳,女,19621019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本市泉山区中山北路93号。

案由: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本院于2010824受理了原告张衍亮与被告陈强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0928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瑞适用于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源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陈强于2010928前自愿一次性赔付原告张衍亮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8500元。(已付清)

二、双方再无其他纠纷。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衍亮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OO年九月二十八日

见习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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