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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喜友律师
汤喜友律师
广东-广州
合伙人律师

委托创作著作权系列案抗辩成功,原告撤诉

著作权法2021-11-05|人阅读

原告广东力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沃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某高见侵害著作权纠纷系列案,(2021)粤0192民初18003号、(2021)粤0192民初22656号等七案,代理被告应诉。基于事实和法律,提出四大答辩观点,经历9月中旬网络开庭审理后,11月5日收到法院通知,原告撤诉,获得全面成功。我方抗辩观点如下:

一、涉案作品《2017教学成果奖-“三动力三平台”》系委托人广东某职业技术学院著作权,由原告提供的委托合同明确约定,原告非著作权人,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无权利基础。

二、涉案作品《2017教学成果奖-“三动力三平台”》视频中署名为广东某职业技术学院,署名人为著作权人,原告无任何显示,根据法律规定,著作权系案外人,原告非著作权人,无起诉资格。

三、署名权系著作权中的精神权利,也是著作权中的一部分,著作权法规定委托作品由委托合同约定著作权归属,委托人与原告约定了著作权归于委托人,不存在再私相授受著作权中的署名权归原告之基础,原告显然无著作权,也不可能有著作权中的一部分即署名权。

四、个人作品转让后、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委托作品与此无关,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合同约定,原告主张其自动享有署名权,是没有法律基础的想象。

虽然原告代理律师找到了厦门中院(2013)厦民初字第1090号民事判决书,该案也是约定著作权归委托人,原告主张委托作品的署名权仍归其所有,被告未经允许使用广告案例,构成侵犯委托作品署名权,厦门中院支持了原告主张,判定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2万元。客观讲,该绝无仅有的案例,对原告证明其主张,有较大帮助作用,因该案与本系列案情基本相同。基于被告的强力抗辩,庭审中也非常明确,在原告与委托人广东某职业技术学院合同中明确约定,原告只是提供技术服务,最终成品视频著作权归委托人,而署名权也是著作权中的一部分,同样不属于原告。因此,涉案著作权归案外人,原告不是涉案著作权人,不存在著作权维权基础,不可能胜诉,厦门中院在先案例,没能帮助原告挽回败局,原告最终不得不撤回诉讼,以被告的事实胜诉告终。

经过此系列案的胜诉,可以看出,精准理解法律,专业解释法律规则,以专业能力说服法官,是可以取得意想不到的诉讼效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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