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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忠山律师
张忠山律师
新疆-乌鲁木齐
主办律师

股权转让后拖欠转让款纠纷

公司法2013-01-07|人阅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天民一初字第1175

原告:焦军,男,19631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东后街47号。

委托代理人:张忠山,新疆金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生清,男,1963226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幸福路48号。

委托代理人:张建,新疆国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焦军与被告刘生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琪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焦军的委托代理人张忠山,被告刘生清的委托代理人张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焦军诉称,被告刘生清于200926日欠我100万元,之后被告向我偿还了20万元,现被告拖欠我80万元未还,经我多次索要,被告拒绝偿还,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欠款本金80万元,支付欠款利息152100元。

被告刘生清辩称,对欠款本金80万元的事实无异议,但本案不是欠款纠纷,原告于07916日前系特克斯县巨康有机肥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一,占公司44%股权,07916日,高公司与被告签订转让协议,而本案中所涉及款项正是该笔转让款。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转让款400多万元,,但被告未向原告出具发票,本案的欠款是原告为规避法律缴纳税款而让被告出具的。综上,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焦军原系特克斯巨康有机肥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享有该公司44%股权,后原告焦军将该股份转让给被告刘生清,被告刘生清于200926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到焦军人民币现金100万元,此刻于20091230日前还清,如到时不还,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刘生清,200926日。”在出具欠条后,被告刘生清向原告焦军偿还欠款20万元,现尚欠80万元未还。为索要欠款,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如诉。

以上事实有欠条,决议,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合同当事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与被告达成股权转让协议后,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价款,被告现尚欠原告80万元未还,有被告书写的欠条为证,被告当庭也予以认可,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8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第113条、第161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刘生清向原告焦军支付欠款80万元。

二、 被告刘生清向原告焦军支付逾期付款期间利息损失109200

案件受理费13321元,减半收取6666.50元,由原告焦军承担4.51%即300.39元,由被告刘生清承担95.49元,即6360.11元,邮寄送达费20元由被告刘生清承担,剩余案件受理费由本院退还给原告焦军。

以上被告刘生清应给付原告焦军款项合计915580.1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制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中均为化名)

代理审判员:李琪

0一二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马恒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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