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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连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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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某与C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离婚2016-12-08|人阅读
庄某与C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一审 (2016)鲁1102民初3308号
原告:庄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张连民,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CLAYTONROBERTMICHAEL,男,英国国籍。审理经过原告庄某诉被告CLAYTONROBERTMICHAEL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庄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连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CLAYTONROBERTMICHAEL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庄某诉称:2011年11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在日照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一年内双方处于分居状态,办完签证后原告于2014年初到英国定居。因双方婚前认识时间较短,双方在恋爱并不成熟的情况下仓促结婚。婚后双方因文化差异、语言沟通存在障碍,时常为琐事发生争吵,双方已无共同生活之可能,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辩称案经送达,被告CLAYTONROBERTMICHAEL未作答辩。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年月日在日照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办理结婚登记后,双方一年内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后原告以被告配偶的身份于2014年1月18日申请到英国居住。婚后双方因文化差异、语言沟通存在障碍,时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后被告因双方感情不和不再为原告办理在英国继续居住的申请,英国移民局要求原告于2015年5月31日前离开英国。原告遂于2016年3月份从英国返回国内居住生活。另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于2016年5月17日通过其居住地的监誓官、律师作出声明并同意离婚公证书,内容为:兹证明:本人罗伯特克莱德(RobertClayton),现居住英国南安普敦市S0303HS西区阿林顿街橡树巷房车公园E6单元,与庄某女士的婚姻终止。本人同意与庄某女士离婚。还查明:婚后原被告双方未生育子女,无共同财产,无存款及共同债权、债务。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证、声明及公证书等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认识时间较短,感情基础较差,草率结婚,婚后双方因文化差异、语言沟通存在障碍而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被告因双方感情不和不再为原告办理在英国继续居住生活的申请,双方已无共同生活之可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准予原告庄某与被告CLAYTONROBERTMICHAEL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审判长郝岩审判员王瑞丽代理审判员牟慧敏裁判日期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书记员孙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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