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查明,该机井所属土地系被告所有的集体土地。2007年,扶沟县人民政府决定在该土地上等建扶沟县职业技术学校。同年9月21日,扶沟县土地局、审计局对地面附属物进行了清点。2008年,扶沟县职业技术学校项目工程实施筹建。同年11月25日,扶沟县土地局对被告村民发放了土地补偿款,但至今未办理集体土地征用及国有土地转让等相关手续。
法院认为,该机井所依附的土地系被告所有的集体土地,县政府虽在该宗土地上实施筹建扶沟县职业技术学校,但工程项目建设至今,并未办理集体土地的征用及转让手续,因此,该宗土地的性质仍属被告所有的集体土地,被告对地上附属物仍有管理义务。该机井被告多年前所建,年久失修,未安装井盖,又未在附近设置警示标志,因此,高某某不慎掉入井中身亡与被告书疏于管理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被告对高某某死亡应负有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据此,法院结合本案具体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