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张先生和王女士于1976年结婚,30多年来,夫妻关系还算和睦。可近期却发生了意外情况。原来,不久前,作为总经理的张先生与其秘书林女士走到了一起,张先生还花了140余万元为林女士购买了一套房屋。
买完房后,林女士对张先生的态度大变。张先生觉得对不起老伴,并交待了实情,王女士大怒,并向法院起诉:认为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瞒着自己私自购买房产并将房产赠与他人,严重侵犯了她作为夫妻财产共有人的权益;林女士知道张先生已婚,还与其走到一起,并且接受房产,于法无据;要求林女士返还购房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庭审中,林女士称,购房款是她本人自行支付的,与张先生无关。
法院判决认为:张先生账户内的140余万元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他未经妻子同意,自行将上述款项用于为林女士支付购房款,其行为侵犯了王女士的合法权益,最终判决林女士如数退还上述款项。
律师说法——
《婚姻法》明确规定,没有书面约定财产的情况下,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工资、奖金……归夫妻共同所有;同时,《婚姻法》还明确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本案中,张先生名下的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其处理这部分财产应征得王女士同意,张先生擅自将夫妻共有的存款进行处分,侵犯了妻子的合法权益,所以,法院支持了妻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