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律师接受丙公司的委托,作为丙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参与了诉讼。
律师观点
本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认真研究案件情况及细节,提出如下观点:根据本案的合同履行的情况看,本案中系乙挂靠在丙公司的名下实施了施工,乙是实际施工人,应当由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丙公司作为挂靠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是连带责任,而不是直接的赔偿主体。
具体操作
因甲并不承认乙系挂靠在丙公司名下,他认为乙是丙公司的现场负责人,而不是实际施工人,所以乙是代表丙公司的。
为了推翻甲的主张,本律师采取了以下的策略,首先是将乙追加为本案被告,之后将乙追加为本案被告,才能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
其次,寻找证据证明甲实际上是和乙建立合同关系。
通过本律师的努力和诉讼策略,法院将乙追加为本案的被告,乙承认工程是他施工的,他和丙公司之间是挂靠关系。另外本律师充分利用法庭质证的权利,从甲所提供的证据中找到突破口,通过甲的证据证明其是和乙建立合同关系,并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其一直向乙支付工程款,在结算时也是由乙和他结算,在提出质量问题时,也是由乙出面解决,在双方关于结算的协议中还明确写明是乙承包的工程。
判决结果
通过上述努力,最终法院依法判定乙是实际承包人,应由乙承担赔偿责任,丙公司作为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达到了我们的预期诉讼效果,诉讼取得了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