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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利民律师
张利民律师
陕西-宝鸡
主任律师

附加刑也应须努力辩护,充分维护被告人之权益

刑事辩护2020-10-23|人阅读

附加刑也应须努力辩 充分维护被告人之权益

在具体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有的刑辩律师将注意力集中在案件事实、罪名及主刑的适用上,而对附加刑的适用缺少关注。笔者认为,对附加刑的正确适用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最终的辩护效果和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充分保护。

最近,笔者办理了一起被告人张某某伪造货币案件,笔者通过努力在对附加刑的适用上取得了较好的辩护效果。

被告人张某某因伪造货币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过鉴定,被告人的基本犯罪事实已被固定,其涉嫌伪造的货币数万元,已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的情节,在主刑的适用上已无辩护空间。

审查起诉阶段,公诉机关适用了“认罪、认罚、从宽”程序,被告人张某某签署了“具结书”,公诉机关除了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主刑外,还提出了高达20万元罚金的附加刑。

被告人张某某本身就是因为自身经济拮据才走上了犯罪道路,20万元的罚金其难以完全履行。若判决生效,被告人张某某想在服刑期间争取减刑,但不交罚金肯定会影响其减刑,因为不交罚金意味着罪犯本人不履行法院的判决结果,实际上也就是不认罪服法的一种表现形式,没有良好的认罪悔罪的态度就不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交不交罚金的这件事情罪犯本人没有任何可以选择的余地,罚金就像是有期徒刑的判决一样,必须要执行。不管是什么样的原因都不能不交罚金,真的有困难也要跟司法机关解释清楚,并依法办理分期交纳。笔者认为从被告人张某某将来的权益考虑,必须在审判阶段重视附加刑罚金的具体适用。

开庭前,笔者向公诉机关提出修改对被告人张某某附加刑部分的量刑建议,公诉机关答复这是与法院沟通过的最底罚金幅度。笔者又多次向主审法官提出,减少对被告人张某某的罚金,主审法官答复,是院内决定个人无权改变。笔者通过大量案例查询搜索,查询到审理法院在2017年对于类似案件判处的罚金仅为5万元,笔者将此判决下载后提交主审法院,并提出了公诉机关附加刑的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不公平、不公正的辩护意见。法院为此进行了第二次开庭,庭审中笔者根据2020年7月31起试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规定,充分发表了辩护意见,提出对于同一法院、同一罪名、犯罪情节相似的案件,在具体的判罚上(包括附加刑)应当同案同判,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最终,法院判决将罚金金额下降到10万元,被告人张某某基本能够承受。目前,此判决已经生效,被告人张某某对律师的辩护工作表示感谢。

刑辩律师在刑事辩护过程中,应当从案件的各个方面,全方位的考虑事实和法律适用,既要考虑维护被告人的当下的权益也要考虑被告人未来权益的保护,切实有效地履行刑事辩护职责。本案中,辩护律师就是从被告人张某某服刑期间的权益角度考虑,在附加刑的具体适用上积极争取,为其将来能够符合减刑条件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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