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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去世未留遗嘱,亲生女儿却无房产继承权?

继承2021-04-27|人阅读

案情简介

唐某与A女士离婚,约定女儿小A由A女士抚养。一年后,唐某与李女士再婚,并生下儿子小C。婚姻稳定后,唐某的生意风生水起,在北京拥有多处房产,谁知一场意外,唐某突然去世。

唐某去世前,并未留下任何遗嘱。面对唐某巨额的遗产,小A查询了法定继承相关的法条,认为自己作为唐某的亲生女儿,属于法定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有权继承遗产。

小A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小A、小C和李女士共同继承唐某的名下财富中心的某房屋。

案件经历了曲折而漫长的诉讼,一审法院支持了小A对财富中心某房屋的分割请求,却又被二审法院推翻。

小A怎么也想不到,为什么写在自己爸爸名下的房屋居然不属于爸爸的财产?

本案例由《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改编而来

爸爸名下的房产不是爸爸的

让本来简单的法定继承,变得复杂曲折的关键,是唐某与李女士签订的一份《分居协议书》。

协议书中约定,唐某甲、李某某的感情已经破裂。为了不给儿子心灵带来伤害,我们决定分居

双方财产作如下切割:

现在财富中心和慧谷根园的房子归李女士拥有。李女士可以任何方式处置这些房产,唐某不得阻挠和反对,并有义务协办相关事务。湖光中街和花家地的房产归唐某所有。唐某可以任何方式处置这些房产,李女士不得阻挠和反对,并有义务协办相关事务。儿子小C归李某某所有。唐某承担监护、抚养、教育之责。李女士每月付生活费5000元。双方采取离异不离家的方式解决感情破裂的问题。为了更好地达到效果,双方均不得干涉对方的私生活和属于个人的事务。

根据协议内容,财富中心和慧谷根园的房子归李女士所有,但财富中心的房屋实际上仍登记在唐某名下。

小A查询了法条,根据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权属变更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那既然房屋还登记在唐某名下,应当尚不发生法律效力,为什么已经归属于李女士了呢?

听听律师怎么说

1、《分居协议书》的法律性质

对《分居协议书》的法律性质的判断决定了案件的整体走向。如果是以离婚为目的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则未离婚的情况下,该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如果是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约定,则合法有效。

结合协议书的内容来看,在措辞和意思表达上都较为明确,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对夫妻约定财产制作出明确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所以,二审法院认为《分居协议书》应当属于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合法有效。

2、物权法和婚姻法的优先适用问题

本案中,婚姻法和物权法出现了衔接适用的问题,没有变更登记的房屋能否改变权属?

二审法院指出,当夫妻婚后共同取得的不动产物权归属发生争议时,应当根据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是否有效、有无涉及第三人利益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不宜以产权登记作为确认不动产权属的唯一依据,只要有充分证据足以确定该不动产的权属状况,且不涉及第三人利益,就应当尊重夫妻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按照双方达成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履行,优先保护事实物权人。需要指出的是,此处的第三人主要是相对于婚姻家庭关系外部而言,如夫妻财产涉及向家庭以外的第三人处分物权,就应当适用物权法等调整一般主体之间财产关系的相关法律规定。而对于夫妻家庭关系内的财产问题,应当优先适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因此,小A虽然查到了物权法的规定,却忽视了物权法与婚姻法之间的衔接,也忽略了法院判决时的综合考量,这也是为什么法律从来不是单独法条的孤立和检索,专业的价值是透过法条的文字,进行体系化的理解、分析、运用,才能得出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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