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陈海燕律师
陈海燕律师
吉林-长春
主办律师

婚姻存续期间抚养费纠纷

其他2009-07-01|人阅读
案例分析报告 案由:张x(子)诉张x(父)支付抚养费纠纷 案情:2008年2月过年期间张x(父)与其妻子李x因教育子女问题发生争执,李x在父母陪同下携张x(子)回娘家暂住,2008年3月张x到李x单位,骗取李x原居住房屋的钥匙后随即离开,其后拒绝李x及张x(子)回家,并向法院起诉李x离婚,但被法院驳回。在随后的一年内,张x(父)拒绝履行作为父亲的职责,对张x(子)不闻不问。因李x收入很低,同时张x(子)面临就学问题,李x无力单独抚养张x(子)。因此李x以法定代理人身份起诉张x(父),要求支付抚养费。案件经本市两级法院终审,均判决张x(父)应向张x(子)支付抚养费。 案件焦点: 在夫妻双方未离婚的情况下,分居期间未尽抚养义务的一方是否要支付子女的抚养费; 争议与分歧意见: 案件经过讨论主要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x与李x系夫妻关系,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只要双方夫妻关系没有解除,共同财产没有进行分割,夫妻一方要求另一方支付子女抚养费没有法律依据,也无实际意义。 第二种意见认为,抚养教育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父母一方不支付子女抚养费,另一方有权以子女法定代理人身份要求对方支付子女抚养费。 代理律师同意第二种意见,并结合司法实践及法律规定提出以下分析理由:  一、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第二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根据法律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无条件的,从子女出生时起至子女能够独立生活为止,任何时候都不能免除,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如将子女依法送养他人)。  二、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及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只要夫妻关系没有解除,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夫妻双方或一方取得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的收入应当用于家庭支出,包括抚养子女,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本案中夫妻双方没有对夫妻财产约定的协议,但是结合张x已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以及法院调查的实际情况看,夫妻双方的财产状况已经完全可以区分清楚了,此时抚养教育子女的费用如果完全由夫妻一方承担,既加重了抚养子女一方的负担,影响子女的实际生活需要,也违反夫妻共同财产制的规定。  三、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结合本案子女抚养费是需要实际支出的费用,在夫妻共同财产不多,抚养子女一方收入又较低的情况下,如果另一方不支付子女抚养费,必定要影响家庭生活,影响子女的健康成长。第一种意见只考虑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没有考虑到子女的实际生活需要。 研究结论: 经过讨论,大家比较认同第二种观点,经过两级法院的判决都支持了笔者的观点,如此法律适用保护公序良俗,体现了现行法律公正合理保护弱者的立法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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