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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春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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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盗窃案轻判五个月

刑事辩护2020-12-30|人阅读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8)京0102刑初379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X,男,1966年4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山西省阳泉市,公民身份号码×××,初中文化,案发前系阳煤集团电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矿区。因涉嫌盗窃于2018年1月15日被行政拘留十四日,2018年1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罗春利,北京市XX律师。

  辩护人谢上,北京市XX实习律师。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8]3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X及辩护人罗春利、谢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李XX于2018年1月15日0时、1时许,在本市西城区积水潭医院急诊一层照相室门口座椅处,趁被害人冀X熟睡之际,窃取其正在充电的苹果牌iPhone7Plus手机1部及充电器1个。经北京市西城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财物价格为人民币4715元。被告人李XX于2018年1月29日被抓获归案。现赃物已起获并发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XX在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冀X的陈述,证人李X、王X、张X的证言,监控录像,涉案财物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前科材料、户籍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XX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李XX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XX系初犯,认罪悔罪,手机已发还被害人,未造成被害人财物损失,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XX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5日起至2018年6月14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王红奎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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