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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千均律师
张千均律师
四川-成都
主办律师

尹女士退定金记

房地产2013-03-19|人阅读
年轻的尹女士有两大特点:一是格耿直,定了的事马上就做,风风火火的,经典的女中豪杰的样子;二是属于典型的路盲,从她居住的地方到我们律师事务所,公交车绕来绕去也就半个小时,她自己开车,足足走了一个小时,因此,买车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她的驾照就被扣了6分。以上两个特点加一块,买房子的时候遇到麻烦就一点也不奇怪了。据尹女士说(律师都要注明证据的出处哈),那天晚上,尹女士吃饱喝足后,一个人到居住地附近压马路,看见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售楼处,进去一逛,就被吸引了,觉得楼盘不错,价格也合适,看了沙盘,就自己以为是三环外下了桥的地方,然后对售楼说,你们就是三环外下了桥的地方吧?售楼不开腔,她就以为是人家默认了。于是马上跑回家,抱了三万元定金给售楼,就把房给定了。第二天,想到自己在成都打拼几年,虽然做生意辛辛苦苦,但现在车也买了,还马上就有自己的房子了,就比较兴奋,一大早起来,开车去看自己未来的房子。车过三环,下了立交桥,一看,怎么没有呢?东问问,西问问,终于找到了,原来自己定的房子在华阳!尹女士顿时象寒冬腊月被迎头泼了一桶冷水——心都凉了半截。再一看自己签订的《认购书》,白纸黑字的写着:如果7日内不去签订正式合同,定金不退。尹女士觉得自己要买的房子成了鸡肋——买之无味,弃之可惜(三万的定金呀)。郁闷的尹女士回到成都市区,买了一本《成都房地产》杂志,找到本律师的,就打向本律师咨询,我请她到所里面谈,于是了解了她的路盲的特点。尹女士问:“我可不可以以售楼误导为由退回定金?”律师答:“不行,你没有证据!”尹女士问:“那怎么办?”律师说:“签合同就象结婚,单方面愿意是不行的,必须双方愿意。你交的定金是你在约定的时间去和开发商协商合同,如果合同条款不能够达成一致,那么,依据法律的规定,既不是你违约,也不是开发商违约,你可以退回定金。”(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尹女士问:“什么叫合同条款不能达成一致?”律师回答说“现在的开发商让你签订的合同文本中有许多霸王条款,你只要坚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来要求开发商与你签订合同,没有几家要和你签的。”(注:“所谓\"霸王条款\",主要是指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公告或者行业惯例等。”)律师又说:“如果你遇到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敢与你签订合同的开发商,你就签了吧,这样的开发商也该支持一下呀,对不对?”尹女士说:“那好,明天我们就去谈合同吧。”于是,第二天,尹女士、本律师和公证处的人员带上有关取证设备(具体设备是商业秘密,不便透露哈),与售楼协商合同条款事宜。最后,在五个条款上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我们请售楼就双方协商合同并双方未能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的事实出具了证明(公证人员和取证设备都白白带了)。有了双方未能够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的证据后,本律师向开发商发出了律师函,正式要求退回尹女士交的定金。开发商在研究三天后答复:定金可以退,但要求尹女士去签一个申请,并说要向北京总部汇报。尹女士说:“怎么收钱的时候不汇报?退钱就要汇报了?”律师说:“你还是等一下吧,你自己不小心,把自己的钱放到别人口袋里了,要拿回来当然要花一点时间,如果打官司,你还要等几个月呀。”尹女士无可说了。耐心等了半个月后,尹女士拿回了定金。在回来的路上,尹女士忽然问:“如果你是他们的律师,你有办法避免这种纠纷没有?”我笑了,“当然有,只是这是商业秘密,不能告诉你哈。”我给尹女士开玩笑。案子结束了。刚回到办公室,响了:“律师,我交了购房定金,但我对房子不满意,该怎么办?”…… 点评:本案关键在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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